2004-12-05, 10:04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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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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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日期: 2003-06-02
住址: Taipei,Taiwan(R.O.C.)
文章: 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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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Chome Online 電子商務
暨網址申購約定條款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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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 以下為(WEBCC)網域名稱申請條款,
在你申請個人網域名稱前,請詳讀並確定您接受以下的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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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11.08
本人(機構或個人; 以下稱註冊申請人)向Web Commerce Communications Limited(以下簡稱 WEBCC)或其授權之受理註冊機構申請網域名稱時除應遵守WEBCC所制訂之註冊協議(REGISTRATION AGREEMENT)(http://myname.pchome.com.tw/idn/policy.html)外,並同意遵照如下約定事項:
1.註冊申請人申請註冊、續用網域名稱,及更改網域名稱資料時,應將下列事項告知WEBCC 及其受理註冊機構並保證其真實性,如其所提供之資料有錯誤、不實或侵害他人權益時,註冊申請人應自負其責:
(1) 註冊申請人擔保於網域名稱註冊申請書上所填寫及記載之資料內容均為真實、完整且正確。
(2) 註冊申請人明知,其申請註冊之網域名稱並未侵害他人之權益。
(3) 註冊申請人非以不正當之目的或故意以違反法令之方式申請註冊或使用該網域名稱。
違反上述規定,WEBCC及其受理註冊機構得依本同意書第8條規定取消網域名稱。
2. WEBCC有權基於國際網路社群慣例及維護消費者權益、保護智慧財產權與執行法律等公共利益之考量而設置 WHOIS 資料庫,並將WHOIS資料庫中由註冊申請人所提供之相關資料(包括且不限於網域名稱、申請人姓名、電話、傳真、電子郵件(E-mail)、申請日期、有效日期、DNS 設定資料 ),公開並提供第三人線上查詢。為保護註冊申請人之隱私權, WEBCC 及其受理註冊機構得視該註冊申請人為個人或非個人而擇定部份中英文資料,提供該註冊申請人選擇是否提供並顯示其相關資料予第三人查詢。
3.受理註冊機構僅為接受WEBCC 委任,接受註冊申請人得以透過網際網路方式申請使用WEBCC 所核發之網域名稱並代收申請註冊費用。註冊申請人於申請過程中所填寫之所有資料均由WEBCC 負責保管,註冊申請人對其於註冊過程中所填寫之相關資料 如有疑義,應逕自與WEBCC聯絡,概與註冊申請機構無涉。
4.如註冊申請人於註冊過程中及註冊申請書所填寫及提供之中英文資料錯誤、不實或未更新,致WEBCC 及其受理註冊機構無法及時將相關訊息通知註冊申請人,而損害註冊申請人權益,WEBCC 及其受理註冊機構無須負擔任何責任,註冊申請人亦不得請求損害賠償。
5.註冊申請人於註冊過程中及註冊申請書所填寫及提供之中英文資料,WEBCC 除得供外界線上逐筆查詢外,WEBCC 及其受理註冊機構將依中華民國之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及相關法律之規定,保護註冊申請人所提供之資料。除依法律規定、法院命令或相關主管機關依法以書面申請,WEBCC 及其受理註冊機構不得提供與第三人使用。
6.基於 ICANN 組織之需求以及WEBCC提供網域名稱註冊管理服務或其他法令規定及政策需求,註冊申請人同意 WEBCC有權將註冊申請人所提供之網域名稱註冊管理資料庫中的資料提供WEBCC及經WEBCC授權之各項非商業性質之網域名稱實驗計畫及網際網路相關研究計畫使用。
7.網域名稱註冊使用,須確保其資訊防護措施之完備及安全,如因可歸責網域名稱註冊人之事由,足資影響他人權益或危害網路運作,WEBCC 及其受理註冊機構於接獲相關機關通知後,得視情況暫停所註冊之網域名稱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
8.註冊申請人同意如與第三人就其所註冊之網域名稱產生爭議時,悉依「WEBCC之域名爭議處理辦法」 及相關規定處理,所有爭議問題均需提交由馬來西亞之仲裁機構處理,並且以馬來西亞之法律為準據法。
9.若註冊申請人違反本同意書、註冊管理業務規章及其相關規定者,WEBCC 及其受理註冊機構得以書面或電子郵件通知註冊申請人,要求註冊申請人以書面說明該違約事由。若註冊申請人於接獲通知三十日內,未能以書面檢具事證證明其並無違 約情事者,WEBCC及受理註冊機構得取消其所註冊之網域名稱。WEBCC 及其受理註冊機構無須負擔任何責任,註冊申請人亦不得請求損害賠償。
10.WEBCC及其受理註冊機構有權依法令或政策變更而隨時修訂本同意書、註冊管理業務規章及其他相關規定,並公布於WEBCC 網頁、受理註冊機構網頁或以電子郵件通知註冊申請人。註冊申請人若不接受修訂後之同意書、註冊管理業務規章及其他相關規定者,應於三十日內以書面通知WEBCC 或其受理註冊機構取消其所註冊之網域名稱。否則,視同註冊申請人接受修訂後之同意書、註冊管理業務規章及其他相關規定。
11.本同意書未盡事宜,概依我國相關法律之規定及註冊管理業務規章;法律及註冊業務管理規章未規定者,得參考網域名稱註冊管理之國際慣例。
12.本同意書內容之解釋與適用,概依中華民國法令規定之;關於本同意書所生之爭議,應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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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myname.pchome.com.tw/idn/record.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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