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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舊 2019-01-04, 08:35 AM
哈啦 的頭像
哈啦 哈啦 目前離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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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23,050
預設 中國大陸可以用網址當成營業場所

根據中國最新實施的電子商務法,營業者可以使用網址做為營業場所,而以前是要以實際上的地址來登記為營業場所的。

這確實是很大的進步

在台灣好像不是什麼地址都能登記為營業公司地址的,而且連房屋稅都不一樣。

如果真能直接用網址作為營業業場所,那對於許多個人經營者是很方便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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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舊 2019-01-04, 10:01 AM
一江春水 的頭像
一江春水 一江春水 目前離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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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日期: 2011-01-24
住址: 桃花源
文章: 121
預設

厲害了我的國!

台灣的個體戶,

不但房屋稅,

連地價稅也有差!

甚至還會影響到房地合一稅。

我們的拚經濟都還是流於喊喊口號的階段,

還是發發紅包比較輕鬆吧!
__________________
天農國skyfarm

此篇文章於 2019-01-04 10:17 AM 被 一江春水 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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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舊 2019-01-04, 10:45 AM
Ricado 的頭像
Ricado Ricado 目前離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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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4,455
預設

不能只看表面。
換個角度看,如果套用這個機制,所有目前在 Yahoo, 露天有賣場的,都要做營業登記。
目前台灣只要求一定交易額的要做稅籍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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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舊 2019-01-04, 02:40 PM
一江春水 的頭像
一江春水 一江春水 目前離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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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版的並不一定所有賣家都要稅籍登記。

只要符合稅籍登記標準的賣家辦理即可。

賣家可以網址為營業地址,

但經營範圍只限於虛擬通路。

政府總以舊有的公司思維套用在新興的網路產業上。

難怪始終藥不對症,成效不彰。
__________________
天農國skyfar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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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舊 2019-01-04, 04:11 PM
Ricado 的頭像
Ricado Ricado 目前離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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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4,455
預設

引用:
作者: 一江春水 查看文章
台灣版的並不一定所有賣家都要稅籍登記。只要符合稅籍登記標準的賣家辦理即可。

賣家可以網址為營業地址,但經營範圍只限於虛擬通路。
如果只是【可以使用網址做營業登記】這當然是很進步的作法。

如果是【網路賣家都必須登記,並以網址做為營業所】這樣有比較好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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