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 Taipei101";p="
......吳君乃以台興有限公司負責人家屬身分關係及該公司股東身分(參被證三),以台興有限公司之名義向TWNIC申請系爭網域名稱之註冊(參被證四)。”,所以註冊人吳文維先生十分明白TWNIC登記規定,雖然註冊人吳文維先生於事後有成為股東,且為公司負責人之家屬,但股東及家屬是否可視為公司實質經營人?只是為了規避TWNIC規定之用,其實質意義甚明,因而其上述行為已經有違TWNIC的規定,亦已十分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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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的財團哪有不用家屬當人頭的?這是公司法強制規定股東人數所致,也是永遠無法證明的人頭,這些律師都是外國人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