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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 2006-10-19, 04:57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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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
投诉人: 教育考试服务处 (Educational Testing Service)
投诉人代理:德汇律师事务所
被投诉人: 青岛华润青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被投诉人代理:刘泽斌

抄送:
专家:李念祖 先生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 (CNNIC)

注册商:
• 北京新网数码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 创联万网国际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现称为「北京万网新兴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自:香港国际仲裁中心
日期:2006年10月19日

DCN-0600056 (toeic.com.cn; toeic.net.cn; toeic.org.cn)域名争议案

敬启者:

兹随函附上专家组2006年12月18日作出之更正裁决书,并引述本案专家组李念祖 先生来函的内容如下:

“二、 按旨揭案件所涉爭議域名為 "toeic.com.cn"、"toeic.net.cn"及"toeic.org.cn",此觀投訴人投訴書、被投訴人答辯書及專家組裁決書第一頁自明。

三、 依香港國際仲裁中心關於《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域名爭議解決辦法》補充規則第十二條(二)之規定,專家組自裁決作出之七日內,可就裁決中的計算、書寫及打印錯誤或其他類似錯誤自行作出更正,並構成原裁決書的一部份。但是,上述規定並未給予任何一方當事人請求專家組為任何一方當事人利益更正或修改裁決書之權利。為使本件裁決結果更臻明確,專家組謹依上述規定,自行就2006年10月11日專家組裁決書第14頁、第15頁及第17頁中誤繕之"www.toeic.com.cn"、"www.toeic.net.cn"及"www.toeic.org.cn",更正為 "toeic.com.cn"、"toeic.net.cn" 及"toeic.org.cn",上述更正並應構成原裁決書之一部分。至被投訴人之異議,因專家組裁決書之錯誤並不影響其權益,故無斟酌需要。”

此致

案件经办人:蔡伟平



------------------------

專家組更正裁決書
案件編號:DCN-0600056

投訴人:教育考試服務處(Educational Testing Service)
被投訴人:青島華潤青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爭議域名: toeic.com.cn
toeic.net.cn
toeic.org.cn

依香港國際仲裁中心關於《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域名爭議解決辦法》補充規則第十二條(二)之規定,專家組自裁決作出之七日內,可就裁決中的計算、書寫及打印錯誤或其他類似錯誤自行作出更正,並構成原裁決書的一部份。基此,為使本件裁決結果更臻明確,專家組謹依前開規定,就2006年10月11日專家組裁決書第14頁、第15頁及第17頁中誤繕之"www.toeic.com.cn"、"www.toeic.net.cn"及"www.toeic.org.cn",更正為"toeic.com.cn"、"toeic.net.cn"及"toeic.org.cn"。上述更正並應構成原裁決書之一部分。


獨任專家:李念祖
裁決日期:2006年10月18日於台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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