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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舊 2004-12-10, 03:46 AM
哈啦 的頭像
哈啦 哈啦 目前離線
論壇管理員
 
註冊日期: 2002-05-28
文章: 23,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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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起來很專業。在濫用網名的列舉中不妨加上「用於提供非法軟體下載」以茲特別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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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  
舊 2004-12-11, 07:45 PM
coca coca 目前離線
進階會員
 
註冊日期: 2003-04-15
文章: 1,136
發送 MSN 消息給 coc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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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待sunhouse的經驗,因為對很多人來說這是一個新的嘗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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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  
舊 2004-12-21, 11:30 AM
sunhouse sunhouse 目前離線
進階會員
 
註冊日期: 2002-06-29
住址: 地球
文章: 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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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方律師修改的版本, 貼出來給大家參考一下
---------------------------------------------------------------------------------
茲甲乙雙方同意,甲方於網際網路登錄之 www.xxx.com.tw 網址『使用權』,於合約期限內由乙方完全取得,並得進行乙方自有網站之相關業務之全權使用,雙方特訂立條款如下:

第一條:授權標的
www.xxx.com.tw。
不含三級域名(即xxx.com.tw)衍生之使用,例如:DNS、電子郵件。

第二條:合約期限及使用費
本合約有效日期自民國 94 年 1 月 1 日起,迄民國 97 年 12 月 31 日止,共計參年;到期後,若雙方均無異議,則於到期後即視為自動續約一年;若有任一方有異議時,需於合約到期至少六十日前,以書面通知對方不再續約。本合約標的之使用費用為每年xxx元(未稅);乙方應於每年元月二十五日前付清。

第三條:甲乙雙方之權利義務如下:
甲方應盡之義務,包括:
(一)維持授權標的存在。
(二)維持授權標的轉址功能正常,如因正常維護無法提供轉址,需在維護前八小時通知乙方連絡人。
(三) 授權標的如因不可抗力之因素(EX.天然災害、火災)無法提供轉址,需在事故發生後一小時內通知乙方連絡人。
乙方應盡之義務,包括:
(一)維持授權標的只能供乙方公司 www.x-xxx.com.tw 網頁使用, 不得轉作其他用途。
(二)網頁內容不可違反任何法律和公序良俗,以及有任何濫用該網域名稱之行為(例如垃圾信、破壞網路秩序、或提供非法軟體下載)。

第四條:域名爭議
本合約不適用『財團法人台灣網路資訊中心網域名稱爭議處理辦法』第五條第三項之規定,乙方同意放棄抗辯;GOOGLE網站及各大搜尋站台查詢到乙方產品與標的物有關之網頁,亦不證明乙方為該標的物合法註冊者。

第五條:免責條款
甲乙雙方於履行本合約期間,因乙方使用網站內容引發之所有有關法律問題,皆與甲方無關,乙方需自行承擔。

第六條:授權協定
甲方依於本合約授與乙方者為「獨家」(Exclusive)且「甲乙雙方之權利義務為不可轉讓」(Nontransferable)之權利,甲方在未經乙方同意前不得將本授權標的再授權或轉讓其它第三人。
第七條:雙方之關係
甲乙雙方關係依本約所約定之條款為準。雙方於從事其各自業務時,完全獨立,但任一方均不可:
(1) 在法律上成為他方之代表人或代理人;
(2) 被授權直接或間接代表他方簽約;
(3) 得做拘束對方之承諾。
(4) 從事不當競爭或干擾市場秩序等行為。

第八條:合約終止
本合約自生效日期起至本合約第二條所訂定的「合約期限」屆滿為止,若遇有下列條件則得提前終止本合約:
(一)經甲乙雙方書面同意而中止;
(二)若乙方於合約期限內,違反本合約第三條規定,甲方得立即停止轉址並提出書面文件,列舉事實終止本合約。
(三)若發生以下事件,甲方得於不徵得乙方同意之情形下,於事件發生後三十天內之任何時間,以書面方式逕自通知乙方終止本合約:
1.法院已指派法官或相關的法人機構清算乙方之財產或乙方公司有遭到法院強制解散之虞時;
2.乙方面臨財務危機失去償債能力,而由乙方或是他人向法院聲請「公司重整」或宣告破產,而可能進入法律訴訟程序之虞時;

第九條:權利義務移轉限制
本約之權利義務未經他方書面許可時,任一方不得轉讓或移轉任何權利或所承擔之任何義務予第三人。
第十條:違約責任
甲、乙方任何一方如有違約,除應給付他方懲罰性違約金三萬元整外,應對他方因違約所致之損失負損害賠償之責任。
第十一條:通知送達
有關本合約之通知送達悉以本約所載地址為準以書面為之,地址如有變更,應即以書面通知他方。如經按址送達而有拒收、無人收費,遷移不明、招領逾期等不能送達之情形均以第一次付郵之日,視為已完成送達。
第十二條:適用法律與管轄法院
本合約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如有爭議或訴訟,雙方合意以中華民國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第十三條:完整合意
本合約構成雙方間完整之合意,任何未記載於本合約之事項,對雙方皆無拘束力。附件之效力與本合約同。但兩者有牴觸時,以本合約為準。

第十四:合約份數
本合約一式兩份,簽署後由雙方各執一份。
第十五:合約補充
本合約未約定是事項,應以中華民國民法或相關法令處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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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  
舊 2004-12-23, 04:14 AM
sunhouse sunhouse 目前離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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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日期: 2002-06-29
住址: 地球
文章: 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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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終決定版
第十條:違約責任
甲、乙雙方任何一方如有違約,應給付他方因違約所致之損失負損害賠償之責任,賠償上限為本約交易之金額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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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  
舊 2004-12-23, 08:45 AM
cool 的頭像
cool cool 目前離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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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日期: 2002-10-01
文章: 2,7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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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二)維持授權標的轉址功能正常,如因正常維護無法提供轉址,需在維護前八小時通知乙方連絡人。
假設萬一...TWNIC的DNS解析出了問題,你是否可以在八小時前通知乙方?
或者這可歸於不可抗力之因素
引用:
(三) 授權標的如因不可抗力之因素(EX.天然災害、火災)無法提供轉址,需在事故發生後一小時內通知乙方連絡人。
一小時內時間是非常緊迫

不知對方對於這二點的認知及認定程度為何?

假設授權標的因突發狀況無法正常轉址時
有沒有必要先採應變補償方式
如全年度無法運作"含不可抗力之因素"在多少時間內.甲方採補償無法運作時間之"?"倍時間予乙方)
亦或如全年度(或當日)無法運作在多少時間內"不可抗力之因素除外".才進行違約責任補償

因...自有主機或DNS代管.都很難保證達到100%正常運作
遇到好客戶.有狀況應該是好講話.
遇到死咬合約文字客戶...那就有得"喬"

小小建議考量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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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6  
舊 2004-12-23, 09:43 AM
sunhouse sunhouse 目前離線
進階會員
 
註冊日期: 2002-06-29
住址: 地球
文章: 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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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作者: cool
(三) 授權標的如因不可抗力之因素(EX.天然災害、火災)無法提供轉址,需在事故發生後一小時內通知乙方連絡人。
謝謝提醒, 已改成四小時。

外加一條補充

第五條:免責條款
甲乙雙方於履行本合約期間,因乙方使用網站內容引發之所有有關法律問題,皆與甲方無關,乙方需自行承擔。
本合約第三條第(二)、(三)項目,若是TWNIC的DNS解析出了問題,非甲方所能控制,甲方可免除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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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7  
舊 2004-12-27, 10:14 PM
pelican pelican 目前離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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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日期: 2004-12-25
文章: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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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T 100 . 不如你给他, 叫他转止到你的网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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