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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舊 2006-01-18, 12:58 AM
wwwipto wwwipto 目前離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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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日期: 2002-08-17
文章: 492
預設 網路中文的搶註服務又來了

又來了, 網中的搶註服務又來了.

只是, 不知道去年的搶註失敗事件, 最後是怎麼收尾的. 可有人可以報告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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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泛英搶註服務+新申請一年泛英搶註服務 同意條款』


購買前,請務必詳閱本同意書:
本人(機構或個人;以下稱申請人)向網路中文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本公司)申購【泛英搶註服務+新申請一年泛英搶註服務】時,同意遵照約定事項如下:

1. 本同意條款為申請人授權本公司於「優先申請未繳費泛英」(英文.tw) 開放登記期間代為申購泛英域名註冊服務。當申請人在本公司網頁上申購【泛英搶註服務+新申請一年泛英搶註服務】並完成繳費程序後,即視為您已詳閱本同意條款,並同意遵守以下所有同意條款之規範。

2. 本公司需在台灣網路資訊中心(以下簡稱TWNIC)開放優先申請未繳費泛英註冊期間:95年2月13日中午12點始,完成申請人委託之【泛英搶註服務+新申請一年泛英搶註服務】。

3. 【泛英搶註服務+新申請一年】為本公司協助申請人取得「泛英」之「登記使用權」並同時取得該域名一年使用權,其域名狀態為上傳完成。

4. 【泛英搶註服務】為本公司僅協助申請人取得「泛英」之「登記使用權」,其域名狀態為保留成功待繳費;申請人應在接獲本公司e-mail通知7日內或在95年2月20日前自行至本公司網站www.net-chinese.com.tw進行「泛英」之繳費作業,逾期未繳費者視同放棄該域名。申請人不得因故或任何理由要求本公司任何補償或賠償。

5. 申請人得同意本公司因不可抗拒之因素包含上級機關政策、現行法令或相關規定異動(例:保留字、政府機關註冊需求、域名爭議、法院判決結果)等及其他不可抗拒之因素而無法取得「泛英」域名之申請註冊。申請人得同意本公司以一張泛英域名/一年/新申請全額抵用券(價值1650元)作為退款金額;【泛英搶註服務】費用不在此限且申請人不得因而要求本公司任何補償或賠償。

6. 申請人申請註冊「泛英」域名時,應遵守「財團法人台灣網路資訊中心域名註冊管理業務規章」及其相關規定。註冊人續用域名或變更域名資料時,亦同。違反規定者,本公司得依本同意書第十二條規定取消其域名並主動中止本服務。申請人不得因此而要求本公司任何補償或賠償。

7. 申請人於所申請註冊「泛英」域名時所提供資料需依TWNIC WHOIS資料庫之規範,其域名WHOIS中英文資料錯誤、不實或未更新,致本公司無法及時將相關訊息通知申請人,而損害申請人權益,本公司無須負擔任何責任,申請人亦不得請求損害賠償。

8. 依「財團法人台灣網路資訊中心域名註冊管理業務規章」及其相關規定申請人同意所申請註冊之域名WHOIS中英文資料除提供外界線上逐筆查詢外,本公司將依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及相關法律之規定,保護申請人所提供之資料。除依法律規定、法院命令或相關主管機關依法以書面申請,本公司不得提供與第三人使用。

9. 申請人完成「泛英」域名註冊使用,須確保其資訊防護措施之完備及安全,如因可歸責申請人之事由,足資影響他人權益或危害網路運作,本公司或TWNIC於接獲相關機關通知後,得視情況暫停所註冊之域名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

10. 申請人同意如與第三人就其所註冊「泛英」域名產生爭議時,悉依「財團法人台灣網路資訊中心域名爭議處理辦法」及「財團法人台灣網路資訊中心域名爭議處理辦法實施要點」等相關規定處理。

11. 若申請人違反本同意書、域名註冊管理業務規章及其相關規定者,本公司得以電子郵件通知申請人取消其所註冊「泛英」域名並主動中止本服務,所衍生之損失概由申請人自行負擔。申請人不得因此而要求本公司任何補償或賠償。本公司對註冊人之違約事實未立即採取措施,不得為申請人未違約之證明。

12. 本同意書未盡事宜,概依我國相關法律之規定及域名註冊管理業務規章;法律未規定者,得參考域名註冊管理之國際慣例。

13. 本同意書內容之解釋與適用,概依中華民國法令規定之;關於本同意書所生之爭議,應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14. 若有任何泛英相關服務需求者,歡迎隨時與我們聯絡:02-2578-0708,或來信
dn@net-chinese.com.tw ,我們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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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舊 2006-01-18, 02:27 AM
1paper 1paper 目前離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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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日期: 2005-04-24
文章: 2,155
預設

第五點:
5. 申請人得同意本公司因不可抗拒之因素包含上級機關政策、現行法令或相關規定異動(例:保留字、政府機關註冊需求、域名爭議、法院判決結果)等及其他不可抗拒之因素而無法取得「泛英」域名之申請註冊。申請人得同意本公司以一張泛英域名/一年/新申請全額抵用券(價值1650元)作為退款金額;【泛英搶註服務】費用不在此限且申請人不得因而要求本公司任何補償或賠償。

這點就有太多疑點了:
1.抵用券=退款?
2.上級機關的問題=網中和消費者間的問題?
3.何謂不可抗力之外的"其他"不可抗力?雙重不可抗力?
4.不可抗力可免責,可抗力又作不到的話卻不能要求賠償或補償?

看完這點,我個人是不會去找網中登記搶註的...版友,你們呢?

找reg兄還比較有期待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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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舊 2006-01-18, 08:23 AM
668 的頭像
668 668 目前離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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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日期: 2004-04-14
文章: 4,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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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另類行銷手法吧
退款應該是現金而不是抵用券
我覺得....
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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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舊 2006-01-18, 02:06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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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日期: 2005-04-24
文章: 2,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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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作者: 668
這是另類行銷手法吧
在我看來是隱含玄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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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舊 2006-01-18, 02:18 PM
afgb afgb 目前離線
進階會員
 
註冊日期: 2005-06-24
文章: 3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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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作者: 668
這是另類行銷手法吧
退款應該是現金而不是抵用券
我覺得....
這退款應該是現金而改用抵用券
符合消保法嗎?
__________________
---()網名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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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舊 2006-01-18, 03:18 PM
marklin marklin 目前離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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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日期: 2004-02-02
文章: 1,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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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曉得第一次搶註失敗的人拿到錢了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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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舊 2006-02-08, 10:10 PM
effy effy 目前離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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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日期: 2005-10-21
文章: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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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第一次搶失敗的錢
從信用卡帳單裡退回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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