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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舊 2004-11-29, 02:21 PM
robowang robowang 目前離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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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對於本案件, 提出了諸多的看法, 似乎大家一致支持原域名註冊者
如果原註冊者當時提出類似的答辯, 或許結果會有所不同
但由於註冊者未提出答辯, 因此 TWNIC 只能審度單方的說法, 從而判決註冊人敗訴

這個結果或許不符合諸位從事域名買賣的朋友的期待, 但我認為這是個理所當然的結果
請看本案"判決書"的[決定理由 7.1],
網域名稱爭議,其法律性質屬私權爭議,故『處理辦法』所規定之網域名稱爭議處理程序,原則上係採辯論主義

亦即專家小組僅以當事人提出之事實證據,做為決定之基礎,當事人未主張之事實或未聲明之證據,專家小組除依其職權進行調查者外,無須加以斟酌

而專家小組做成決定之證據資料,以當事人所提供之申訴書或答辯書及其補充說明或文件為原則,並輔以由TWNIC所提供與網域名稱註冊及使用之相關資訊

講得明白些, TWNIC 並不是法院或檢察機關, 它並沒有調查權
也就是說, 它只能依據爭執雙方所提出來的證據, 來進行"判決"
如果甲方所提出的證據並不合理, 則應由乙方於辯論中予以反駁
如果甲方提出的證據乙方並未表示反對, 則應視為該證據是有效的
除非在 TWNIC 本身的資料堶探N可以查證, 或者該證據明顯不合域名使用的常態

這些"判決"的過程, 基本上與法律上的判決過程, 不相一致
但這也沒辦法, 因為 TWNIC 沒有調查權, 你不能要求它做得跟法院一樣
TWNIC 的域名爭議處理辦法, 可能不符合你的要求, 但註冊人既然註冊了一個域名
就必須遵守這項處理辦法的規定, 因為這是雙方之間的契約規範
如果處理的原則是採辯論主義, 你就不能以證據主義的眼光來檢視它
何況, 即使是法院的判決, 也有"一造辯論判決"的規定

總歸一句話, 本案的"判決"結果, 是註冊人放棄了應有的權利所致
如果當時註冊人提出答辯, 情況很可能有所不同
如果你對 TWNIC 的這項判決有所質疑, 那麼你也該相對的質疑註冊人為什麼要放棄答辯 ?

此外, TWNIC 不是法院, 它所做的"判決", 並非最終結果
如果註冊人對於 TWNIC 的"判決"不服, 當然可以提起訴訟, 要求 TWNIC 歸還域名

底下對幾位朋友的疑問, 提出我個人的意見與說明

引用:
被告未答辯不能因而喪失其合法權益,判決者應就必要之事實和邏輯進行合理的裁決,
在外國網名判例中常有被告從未回覆答辯者(大概英文不行根本不知要幹嘛),但仲裁小組依然判決申訴者敗訴,因為理由太牽強。
如果因為理由太牽強, 當然要判申訴失敗, 但 TWNIC 只能依據它本身所擁有的資料以及申訴人提出的資料來判斷
本案由於申訴人所提出的證據, 在 TWNIC 所能查證的範圍內, 都是事實
(即使有些是硬ㄠ的, 但 TWNIC 非執法機關, 無從調查, 也無權調查)
因此判決申訴人"勝訴"

如果哈拉可以明確提出國外的判例, 或許可以讓大家學到更多東西

引用:
這就好像明星被傳誹聞 , 總不能它沒有出來辯解 就當它是真的
如果可以因為被告未答辯就判它有罪 , 或者擁有其財產所有權 , 那豈不天下大亂?
這樣的舉例, 真的很不妥, 因為兩件事的性質完全不同
明星被傳緋聞, 而當事人沒有提出說明, 此時你可以自行判斷真有其事的可能性有多少
你可以說, 我判斷這件事"八成"是假的, 或者判斷"九成九是真的", 或者乾脆"不做評斷"
也可能你判斷是真的, 而某些人判斷是假的

但域名爭議的裁判, 性質比較不一樣, 域名爭議:
1. 一定要做出"判決"
2. 只能有一種判決
3. 一定要把域名完全歸於某一方, 不能把 70% 歸給一方, 而 30% 歸給另一方
因此, 即使註冊人沒有提出答辯, TWNIC 還是必須判決, 而判決的原則是採辯論主義
再者, 雖然不能因為被告未答辯就判他有罪, 但也不能因此而判無罪, 更不能因此而撤銷訴訟
何況你說的情況是指刑事責任而言, 民事的問題可以適用"一造辯論判決", 民刑事不能混為一談

請注意, 法律除了要保障"告訴人"的權益, 但也要同時保障"被告訴人"的權益, TWNIC 也是如此
如果有人欠你錢, 你告進了法院, 而對方一直沒出庭, 那麼法官就判決這項債權不成立, 這樣你的權益怎麼辦 ?
或者, 因為對方遲遲不提出答辯, 法院就一直拖延不做出判決, 你也一直拿不回你的錢, 難道要你等到老死嗎 ?
因此, 為了避免這種情況發生, 法律上才有"一造辯論判決"的規定,
也就是在一定時限內, 某一方都沒有出庭或提出答辯, 則法官可以依據現有證據以及另一方的答辯進行判決

在本案中, 註冊人在一段期限內未提出答辯, TWNIC 還是要進行"判決",
此時, 判決的依據就只是"以當事人所提供之申訴書或答辯書及其補充說明或文件為原則,並輔以由TWNIC
所提供與網域名稱註冊及使用之相關資訊", 如此而已
(TWNIC 不是執法機關, 不可能對這些東西以外的東西進行調查的)
這當然不利本案的註冊人, 但, 這就是遊戲規則, 域名爭議處理是如此, 法律上也是如此
這確實有可能造成誤判, 但法律是妥協下的產物, 不如此規定, 遇到耍賴的訴訟當事人, 就更加天下大亂了
何況, 法律上還有許多救濟的途徑, 並非一判定終生, 所以一造辯論判決還是有其必要性


引用:
那麼以後當兵或出國.該怎麼辦﹖
如果你出國或當兵, 而沒有收到 TWNIC 的程序處理通知, 那麼你可以提起民事訴訟
要求 TWNIC 返還你的域名
如果你能證明你確實沒收到通知, 那麼法院會下令 TWNIC 還你域名的

也許你會說, TWNIC 沒收到我的回覆, 就逕行裁決, 這樣真的很過份
但為了保障另一方的權益, TWNIC 也不得不如此, 這不能怪 TWNIC

引用:
小弟的EC104申請商標,依商標法規定,僅核准EC圖示,104部分不得主張獨占
這是指商標法對於商標的使用規定
但 TWNIC 是依據"域名爭議處理要點", 對域名的歸屬做出裁決
二者, 一是法律, 二是私權; 一是適用商標法, 一是依據"域名爭議處理要點"; 一是針對商標, 一是針對域名
此二者, 實在不能混為一談, 商標並不等同域名, 二者處理的原則是完全不同的
商標法是法律, 講求證據主義, 而域名爭議處理要點, 是私權, 採行辯論主義
此二者, 實在不能混為一談,

引用:
104office.com.tw的owner如果敗訴
那 boss.com.tw勝訴就奇怪了,boss可是全球知名的正品牌,我一直以這個例子做參考,看來我要重新調整了
boss.com.tw 的判例, 註冊人之所以會勝訴, 關鍵在於"註冊人有提出答辯"
如果註冊人沒有提出任何答辯, 則依據辯論主義原則, 註冊人很有可能因此喪失域名



域名爭議處理要點, 其實是稍稍偏袒註冊人的
(這是理所當然, 因為註冊人已經擁有該域名的權利, 而申訴人要剝奪註冊人的權利之前,
當然也要先付出相對的代價, 這就好像法律上你要求法院執行假扣押, 你就必須先提出一筆擔保金一樣)
申訴人除了要先繳交一筆四萬元的處理費用之外, 對於以下三點, 也必須全部成立, 申訴才能成功
一、網域名稱與申訴人之商標、標章、姓名、事業名稱或其他標識相同或近似而產生混淆者。
二、註冊人就其網域名稱無權利或正當利益。
三、註冊人惡意註冊或使用網域名稱。
以上三點, 缺一不可, 因此, 除非註冊人真的很惡劣, 否則申訴將很難成功

但是, 大家不要忽視域名爭議處理要點, 是採取辯論主義, 這是遊戲規則, 也是本案的重點 !!!
遊戲規則既然如此訂定, 我們就應在這些規則內, 尋找對自己有利的條文來運作
萬一將來有類似的紛爭, 千萬別放棄自己的權利, 只要針對以上三點提出答辯, 就不容易失去域名
本案中, 我並不認為申訴人有理由, 我也一再說明我認同 cool 的說法, 如果註冊人提出答辯,
結果很可能不同
我只是希望大家能就事論事, 釐清重點
如果有人因為我提出不同的見解, 就誤以為我是站在申訴人這一邊, 恐怕解讀的能力還要再加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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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  
舊 2004-11-29, 08:11 PM
vincentliao vincentliao 目前離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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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見解滿精闢的,可是運匠小弟的我覺得是放屁.
1.您馬路上問計程車司機[104]十個中有九個會回答您是[查電話號碼]/不會跟您說是104人力銀行
2.電信總局提供的104電話查詢服務有三十年以上,104人力銀行是搭順風車無庸致疑,不管他是如何努力.
3.網路上九成九是有網址再慢慢發展成網站,您不申請個網址如何架個網站?
4.104申請了104.com.tw後又申請了與104相關之網域名稱共三十四個這跟[104office]的註冊人有何相關,你要搭順風車[104office]也搭一下有差嗎?
5.就因為[104office]沒有辯論就無法保住,那有網域名稱的投資人不是人人自危,每個人都去為一個網址申請一個商標.有人來爭時又要抗辯.
6.我是一家電腦公司就不能去申請一個非電腦類的網域名稱,原因是電腦公司的營業項目沒有網域名稱投資類的?
7.本人是結果論,這個案例就是有人搶了別人的網域名稱,[104office]並沒有侵犯別人商標而理由是[沒有抗辯?],天下第一大笑話.
8.有多少版友大大去看了申請網域名稱的同意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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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ice_to_see_all...這個帳號不用了...感謝大家的幫忙...希望小弟有一天可以再站起來...Many_Thanks_A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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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  
舊 2004-11-29, 10:32 PM
Matt 的頭像
Matt Matt 目前離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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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引言回覆:
這就好像明星被傳誹聞 , 總不能它沒有出來辯解 就當它是真的
如果可以因為被告未答辯就判它有罪 , 或者擁有其財產所有權 , 那豈不天下大亂?

這樣的舉例, 真的很不妥, 因為兩件事的性質完全不同
明星被傳緋聞, 而當事人沒有提出說明, 此時你可以自行判斷真有其事的可能性有多少
你可以說, 我判斷這件事"八成"是假的, 或者判斷"九成九是真的", 或者乾脆"不做評斷"
也可能你判斷是真的, 而某些人判斷是假的
這個比喻是不妥,但這個不妥突顯的是這個判決的不妥與不當
與所謂辯論主義的可笑之處
我對法律不懂
但是域名應歸類在個人財產
如果可以因為只是被訴人沒有提出辯論
而影響其公正性
是不是每次註一個域名都得另外去註冊一個商標?

我想被訴人沒有提出辯論的原因
可能是因為他認為這個域名的真正價值並沒有超過他得必須為這個訴訟所付出的
時間精神與金錢
因此他放棄了辯論
但是他放棄了辯論
是不是代表他原本有的權利就該被剝奪呢?
這是很有可議之處的

引用:
申訴人於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創設「104辦公市」網站
註冊人於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九日向TWNIC註冊本件系爭網域名稱
這是所有人都認為此次處理最有爭議的地方
所以所有人都站在註冊者的立場
辯論主義是遊戲規則
但遊戲規則如果有可議之處
應該是可以接受批判的

最近不是很流行
"法律"在被判定違法之前都是合法的
所以在判定違法之前
都應該被遵守
所以還是得遵守!!

不過這樣的條件下做出如此的判決
我想這些內容更應該在twnic的討論區下被完整的討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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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  
舊 2004-11-30, 01:42 AM
robowang robowang 目前離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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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單提出我的見解:

引用:
以上見解滿精闢的,可是運匠小弟的我覺得是放屁.
法律的判決, 絕少有"皆大歡喜"的情形發生, 大多數的判決都是一方滿意, 而另一方不滿
勝訴的一方認為司法給了他一個公道時, 敗訴的一方通常就會高喊司法不公
因此對於某項判決有人不滿, 是屬正常現象
域名爭議的處理, 雖然不是法律上判決, 但精神相似
所以我本人認為 TWNIC 的判決是恰當的, 但我也會接受別人有不同的看法
至於是不是放屁 ? 那就由得你去說了

引用:
1.您馬路上問計程車司機[104]十個中有九個會回答您是[查電話號碼]/不會跟您說是104人力銀行
但不可否認104人力銀行在職業介紹、人力資源等服務方面, 是有相當知名度的,
所以104在辯論時, 一直把爭執的範圍限定在此 (這是辯論策略的運用)

引用:
2.電信總局提供的104電話查詢服務有三十年以上,104人力銀行是搭順風車無庸置疑,不管他是如何努力.
104人力銀行是搭電信局的104順風車, 這我也有同感
但電信總局既然沒有對104人力銀行提出侵權的訴訟, 自然104人力銀行也就順理成章可以繼續使用104的標章
但不論是否搭順風車, 104人力銀行後來的努力, 也不容抹煞, 法律必須保障它的商譽

引用:
4.104申請了104.com.tw後又申請了與104相關之網域名稱共三十四個這跟[104office]的註冊人有何相關,你要搭順風車[104office]也搭一下有差嗎?
104人力銀行搭了電信局的順風車, 但電信局沒有提出異議, 所以104人力銀行沒事
而104office卻搭了104人力銀行與電信局兩者的順風車
(請注意, 不單只是電信局而已 ! 因為104人力銀行對於104這個標章, 也有其權益)
這兩者都可以對 104office 提出異議, 所以104office必須面對104人力銀行的申訴
兩個順風車, 確實有差

引用:
3.網路上九成九是有網址再慢慢發展成網站,您不申請個網址如何架個網站?
說得對
可是, 申請域名四年了, 卻都沒有架站的動作, 不免引人聯想 ...
TWNIC 並沒有規定域名取得之後一定要在短期內架站, 所以四年沒架站其實也無妨
只是, 當有別人針對你的域名提出異議時, 長期不架站的狀況, 是會陷自己於不利的
這是遊戲規則的一部份, 也是應該注意的一點

引用:
5.就因為[104office]沒有辯論就無法保住,那有網域名稱的投資人不是人人自危,每個人都去為一個網址申請一個商標.有人來爭時又要抗辯.
既然在上文中你認為 104office 是搭別人的順風車, 那麼他面對別人的申訴, 算來也是公道的
至於其他人, 只要不去攀附別人的商譽, 並不必"人人自危"

引用:
6.我是一家電腦公司就不能去申請一個非電腦類的網域名稱,原因是電腦公司的營業項目沒有網域名稱投資類的?
電腦公司當然也可以註冊與電腦無關的域名, 只要不攀附別人的商譽就好了

引用:
7.本人是結果論,這個案例就是有人搶了別人的網域名稱,[104office]並沒有侵犯別人商標而理由是[沒有抗辯?],天下第一大笑話.
對法律稍有概念的人都知道, 法律是妥協之下的產物, 縱有不周全之處, 也是無可奈合的事情
但, 遊戲規則訂好之後, 大家都照著規則走, 這就是法治精神
你可以以結果論的觀點, 認定本案是一樁笑話, 但是我想提醒你一點:
萬一將來你的域名也有爭議時, 你仍然必須照著 TWNIC 的遊戲規則來玩才行
(因為那是你註冊域名時, 所同意的, 不管你有沒有仔細看過條文)
因此即使你不情願, 你還是多瞭解現有的遊戲規則, 才會對你比較有利
另外提一點, 104office 確實沒侵犯別人的"商標", 因為雙方爭執的是"域名", 非商標

引用:
8.有多少版友大大去看了申請網域名稱的同意條文?
法律上一般認為, 知法犯法要罰, 不知法而犯法, 還是要罰
(否則每個犯了法的人, 都會說"我不知道這樣是犯法的"而脫罪了)
條文擺在那媯鳩A看, 你不去看, 在法律上是視為你自己放棄了權利, 不能怪別人
所以我每次要簽約或者辦什麼手續時, 都會仔細看清楚所有的條文
否則一旦簽了字, 畫了押, 就難以反悔



引用:
申訴人於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創設「104辦公市」網站
註冊人於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九日向TWNIC註冊本件系爭網域名稱
這是所有人都認為此次處理最有爭議的地方
對呀 ! 這就是頗有爭議的地方, 104office 註冊於 104辦公室網站之前
如果註冊人針對這一點提出答辯, 結果可能會有所不同
問題就出在, 為什麼註冊人不去答辯呢 ? 為什麼要放棄應有的權利 ?

當然, 申訴人也知道這會有爭議, 所以請注意申訴人提的答辯內容:
他們是以 "104office 攀附 104"的商譽做為論述的重點
而不是以 "104office 攀附 104辦公市"的商譽做為論述重點
所以他們說 :
當網路使用者於搜尋引擎輸入「104」關鍵字以查詢申訴人網域名稱時,亦將同時出現註冊人所架設網站之系爭網域名稱「104office.com.tw」....
註冊人有攀附申訴人商譽之意圖及惡意甚明。


在我看來, 這其實是有點硬坳的味道, 我覺得註冊人應該很容易就可以提出反駁
可惜註冊人沒有提出任何答辯, 而 TWNIC 在搜尋引擎輸入 104, 查詢結果確實也包含 104office
在這樣的情況下, TWNIC 只能依照域名爭議處理原則, 判定104人力銀行所說的是對的


這個案子不是我判的, 我不需要替判決結果提出說明與解釋
之所以花費這麼多時間提出我的看法, 只是提醒大家, 知己知彼, 百戰百勝
如果域名爭議必需依照域名爭議處理要點來裁決, 那麼你就應該多瞭解這些處理要點
而不是依你自己的想法來論斷域名爭議的對錯
這樣才能無往不利

我想, 我說的夠多了, 不再針對這個案子提出我的看法
至於若有人要繼續評論我的觀點, it's ok, go ahea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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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  
舊 2004-11-30, 01:58 AM
哈啦 的頭像
哈啦 哈啦 目前離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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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日期: 2002-05-28
文章: 22,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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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大家說得都有道理,有邏輯上的(公平與正義)也有實務上的(台灣的司法水平...),所以只是大家所站的位子不同而看似有交鋒。其實說穿了就是,作為一個「自然人」,而且是無權無勢的自然人,註冊.TW的網域名稱風險是比較大的。
除非你在天時地利和人和上都占絕對優勢,才有可能打贏仲裁官司。例如taipei101.com兄的例子。
再看看台灣的司法判決,你一定會奇怪為何有都連任二次民代期滿了,他第一次的選舉官司才判出來?有大財團老闆被起訴十餘年後迄今,依然紋風不動?他們的案子換你去試試看,包準今天犯,明年的此時你已在獄中慶祝週年慶了。
我十分贊成大家就這些案例進行辯論,但更希望大家能不做鄉愿,遇有不平勇於揭發,並有「鬥爭」的準備(好像大陸人說話 ? )。不然下一個case可能就輪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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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6  
舊 2004-11-30, 02:09 AM
vincentliao vincentliao 目前離線
進階會員
 
註冊日期: 2004-08-03
住址: [金山.萬里翡翠灣]
文章: 1,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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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教了,感謝您的寶貴一課.
小弟沒有惡意,用語粗俗請見諒.
Thanks Mr. Wang.

小聲問一下,
如果小弟想要申請一個
http://104sex.com.tw
如何有辦法保住此網名?
a.先申請[104sex]商標.
b.再申請網址.
還是順序相反?
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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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7  
舊 2004-11-30, 07:55 AM
adam adam 目前離線
進階會員
 
註冊日期: 2003-03-14
文章: 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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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商標, 隔天或後天智慧財產局收文之後(商標申請日期已產生), 再去註冊網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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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8  
舊 2004-11-30, 09:15 AM
Ricado 的頭像
Ricado Ricado 目前離線
進階會員
 
註冊日期: 2004-07-13
住址: 蕃薯島,打狗城
文章: 4,4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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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因為104人力銀行對於104這個標章, 也有其權益
小弟如果沒有記錯,104的商標中的0已經圖形化,所以可以申請,並不能主張104是他的註冊商標。
如果硬要說104贏的有理,就只在於原註冊者為答辯。其他的,如無卵運匠說的,都是放屁。
除了前文提到國際品牌boss敗訴的例子以外,另一個例子就是小弟的EC註冊商標,如果104可以主張商標獨佔,那麼全台灣所有域名有EC的,小弟是不是都能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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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9  
舊 2004-11-30, 09:23 AM
robowang robowang 目前離線
進階會員
 
註冊日期: 2004-05-22
文章: 3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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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名不是商標, 二者適用的法律不同, 處理原則也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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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  
舊 2004-11-30, 10:03 AM
Ricado 的頭像
Ricado Ricado 目前離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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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日期: 2004-07-13
住址: 蕃薯島,打狗城
文章: 4,4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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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上的所有大大都知道這是域名問題,域名註冊有域名的一定規則,看不出元註冊者哪裡又錯,唯一有錯的就是懼於強勢的淫威與社會上似是而非的觀念而放棄自己的抗辯權。

版上有好幾位大大包含小弟在內都有104的相關域名,是不是都會被告,國內也有不少業者使用104相關的域名,現在沒事、不代表未來沒事,當有一天,搜尋引擎很快找到你的時候,就是災難來臨的時候。當你沒沒無聞的時候,沒人理你,一但具有一定規模或影響力的時候...

小弟現在雖然搞了一家小公司,但從以前學運、工運、到公營企業民營化反財團的抗爭、兩性工作平等法的推動,一直都是採取恐怖平衡的抗爭手段,對不食人間煙火的學者、官員,從不會給好臉色看。

一個原則給各位參考,如果你認了,就不要抱怨,就跟賭博碰到老千,牌收一收走人;如果你要抱怨,不要指望別人會幫你,小弟從不相信"天賦人權",我只相信"革命民權"。

第二個原則,絶對不要相信"長官英明",他們只是會考試而已,一個真實的故事,一位23歲的女法官在審判一個強暴案時,當被害者描述強暴犯強迫他幫他吹喇叭的時候,他竟然會問喇叭呢,證物有沒有帶到。另外所謂的依法行政,嚴格的說應該是依循往例,雖然每年繳了不少稅,但不要指望他們真的會很認真讀書,你可能幫他讀一些書,然後自己或找律師去教育他。

總歸一句話,如果你要當乖寶寶或是等著別人去打拼等著搭順風車,那不是不可能的,但很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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