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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舊 2004-11-27, 11:58 AM
cool 的頭像
cool cool 目前離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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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2,763
預設 104office.com.tw的爭議

看到這則"104office.com.tw"的爭議判決
http://stlc.iii.org.tw/twnic/bulleti...lletin-003.htm

大概是註冊人未進行答辯,科法中心直接判決取消該註冊之系爭網域名稱
我認為原註冊人如進行答辯主張,是可保住該系爭網址

以下僅作申訴人主張內容之看法

看法一.
針對申訴人之「104」系列標章圖樣及公司名稱
依商標法:數字不可為享有特取,必須含概圖形或文字一併使用
依公司法(名稱):阿拉伯數字不能為公司名稱特取部份,"一零四資訊..."只能享有"一零四.tw or 一零四資訊.tw"的優先使用權.
更無法主張享有眾多相關英文字母字串網址(包含104office)的權力.

看法二.
針對申訴人於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創設「104辦公市」網站.
註冊人自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九日登記註冊「104office.com.tw」作為系爭網域名稱.是為「104辦公市」網站未成立之前所註冊.
申訴人之「104辦公市」.依照字義是為104officeCity.辦公市與辦公室差異甚大
(如果辦公市與辦公室是音似相等.那殤(喪)店與商店是不是也一樣?)

看法三.
在第一項(看法一)不成立下,如何主張「104」系列著名標章與事業名稱為特取部份?

個人所知看法,各位認為原註冊人如進行答辯..?
申訴人之申訴應該會是駁回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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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舊 2004-11-27, 12:51 PM
robowang robowang 目前離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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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日期: 2004-05-22
文章: 372
預設

[看法一]的問題
一零四 與 104, 雖然一為國字, 一為阿拉伯數字, 但二者讀音相同
因此, 在判定上 "專家小組認定註冊人本件系爭網域名稱「104office.com.tw」之主要部份「104office」與申訴人「104」系列著名標章之外觀、讀音相同或近似,足致相關公眾產生混淆,合於「處理辦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

當然, 本案會判定申訴人獲勝, 最主要的還是註冊人沒有提出答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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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舊 2004-11-27, 12:54 PM
vincentliao vincentliao 目前離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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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日期: 2004-08-03
住址: [金山.萬里翡翠灣]
文章: 1,407
預設 Re: 104office.com.tw的爭議

這種判決表明台灣只會欺壓自家人
明明是我家的地,有人錢多找律師打官司,法官就判給有錢人,丟臉ㄛ.

像Boss
難道
Bossmonster
boss-xxx
My-boss
都不行ㄛ,

那104服務的CHT不把 104.com 告屎ㄛ.

whilehouse.com 美國白宮為何拿不回來

mexico.com 默西哥國家為何拿不回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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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舊 2004-11-27, 02:28 PM
robowang robowang 目前離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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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日期: 2004-05-22
文章: 372
預設

其實, 就如 cool 說的, 如果本案的註冊人提出答辯, 結果未必會是如此

因為要把域名從註冊人手中, 轉移到申訴人手上, 則以下三點, 必須同時成立才行 :
一、網域名稱與申訴人之商標、標章、姓名、事業名稱或其他標識相同或近似而產生混淆者。
二、註冊人就其網域名稱無權利或正當利益。
三、註冊人惡意註冊或使用網域名稱。

這三點只要有任何一點不成立, 申訴就會失敗
例如, 只要註冊人提出說明, 他並非惡意註冊, 則申訴人就不能主張域名的所有權
此外, 申訴人要提出申訴之前, 還必須要繳交一筆申訴費用, 台幣四萬元 !
也就是說, 申訴人要取得域名, 其條件事實上是相當嚴苛的
問題是, 註冊人本身沒有提出任何說明, 因此 TWNIC 只能依據申訴人提出的說明做出裁決
當然結果就是註冊人"敗訴"了

一個域名明明在我手上, 除非有相當充分的理由, 否則TWNIC 不能隨便就把它移轉給別人
要不然 TWNIC 一定三天兩頭就被人告
本案的判決結果, 是註冊人自己放棄了權利所致, 並不能說是 TWNIC 欺負註冊人

或許這埵釣リH對 TWNIC 不滿, 不過還是要就事論事
還記得 taipei101 的事件吧 ? 小蝦米對抗大鯨魚, 結果 TWNIC 並沒有偏袒大鯨魚
不是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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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舊 2004-11-27, 03:05 PM
哈啦 的頭像
哈啦 哈啦 目前離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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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23,010
預設

被告未答辯不能因而喪失其合法權益,判決者應就必要之事實和邏輯進行合理的裁決,在外國網名判例中常有被告從未回覆答辯者(大概英文不行根本不知要幹嘛),但仲裁小組依然判決申訴者敗訴,因為理由太牽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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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舊 2004-11-27, 03:36 PM
Matt 的頭像
Matt Matt 目前離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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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日期: 2004-02-23
住址: 雲端
文章: 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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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作者: 哈啦";p=&quot 查看文章
被告未答辯不能因而喪失其合法權益,判決者應就必要之事實和邏輯進行合理的裁決,在名國網名判例中常月被告從未回覆答辯者(大概英文不行根本不知要幹嘛),但仲裁小組依然判決申訴者敗訴,因為理由太牽強。
所言甚是
這就好像明星被傳誹聞
總不能它沒有出來辯解
就當它是真的

如果可以因為被告未答辯就判它有罪
或者擁有其財產所有權
那豈不天下大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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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舊 2004-11-27, 04:34 PM
vincentliao vincentliao 目前離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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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日期: 2004-08-03
住址: [金山.萬里翡翠灣]
文章: 1,407
預設 Re: 104office.com.tw的爭議

引用:
作者: vincentliao";p=&quot 查看文章
a.像Boss難道
Bossmonster
boss-xxx
My-boss
都不行ㄛ,
b.那104服務的CHT不把 104.com 告屎ㄛ.
c.whilehouse.com 美國白宮為何拿不回來
d.mexico.com 默西哥國家為何拿不回來
本人的舉例是[就事論事]非個人不滿好嗎.
http://www.080.com/images/logos/BOSS__7238.gif
http://www.080.com/images/logos/Boss...les__73511.gif
http://www.080.com/images/logos/Boss...oss__11150.gif
http://www.080.com/images/logos/Bossa__36184.gif
http://www.080.com/images/logos/Bossini__82358.gif
http://www.080.com/images/logos/Bossmonster__22234.gif
這些都是 Boss帶頭的 LOGO
引用:
作者: robowang";p=&quot 查看文章
本案的判決結果, 是註冊人自己放棄了權利所致, 並不能說是 TWNIC 欺負註冊人
或許這埵釣リH對 TWNIC 不滿, 不過還是要就事論事
[對TWNIC不滿], 請您吞回去, please respon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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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舊 2004-11-27, 05:03 PM
sakillll sakillll 目前離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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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 1,481
預設

那麼以後當兵或出國.該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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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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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舊 2004-11-27, 10:30 PM
vincentliao vincentliao 目前離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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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址: [金山.萬里翡翠灣]
文章: 1,407
預設

[104]是電信總局提供的電話查詢服務,已經行之有年,並非商標,乃是通用字,慣用語,
此104人力銀行搭順風車,用了此網址.

別人努力自創品牌,顯然要比104辛苦多了
國外有yahoo,amazon,google...
國內有kimo,yam,蜘蛛,八爪魚,石頭湯...

如果[104office]由104公司提出商標申請且通過的話.
而別人卻去申請此網址,那當然要歸還.

小弟看不出來有甚麼理由[除了以上前提],要別人申請的網址判給104
同樣搭順風車的兩家公司為何有不同待遇?!

那現在有人申請 [104sex] 是不是都是104的呢?!

ps:[twnic]是台灣網路對外唯一窗口. 小弟非常尊敬它,沒有對它不滿,只認為它不長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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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舊 2004-11-27, 10:45 PM
Ricado 的頭像
Ricado Ricado 目前離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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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日期: 2004-07-13
住址: 蕃薯島,打狗城
文章: 4,455
預設

引用:
如果[104office]由104公司提出商標申請且通過的話.
小弟的EC104申請商標,依商標法規定,僅核准EC圖示,104部分不得主張獨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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