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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會終於「有條件」同意雅虎、無名小站結合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今(29)日委員會議決議,雅虎國際資訊公司擬以現金,向無名小站公司現有股東取得該公司百分之百之股份,向該會提出結合申報,依公平交易法第12條第1項規定,不禁止其結合,但為避免申報人利用本結合進行限制競爭、濫用市場地位之行為,以及為確保整體經濟利益大於限制競爭之不利益,公平會依公平交易法第12條第2項規定,「附加」申報人不得利用因結合而取得之市場地位,以不正當方法阻礙競爭者網頁連結、電子郵件之接收與傳送、或其他服務之提供;限制交易相對人不得與特定事業交易之行為;不當價格決定、維持或變更、限制交易相對人與其獨家交易、或有妨礙他事業公平競爭、或其他濫用市場相對優勢地位之行為。
公平會表示,依據經濟部針對網路資訊提供服務業者之定義,雅虎公司為入口網站,提供綜合性網路服務,而無名小站是係單純社群網站,雙方重疊者僅在於網路社群服務部分,由於無名小站未涉足網路購物與網路拍賣市場部分,而其使用者又有7成以上與雅虎公司之使用者重疊,因此本結合對網路購物與網路拍賣市場影響不明顯。 且就當前網站經營模式而言,網站經營者多係透過提供各項免費服務、資訊,吸引使用者前往網站瀏覽,藉由聚集大量的潛在消費者,吸引廣告代理商或廣告主青睞,進而獲取廣告收益,具網路媒體之特質。 公平會認為,瀏覽網頁數與業者提供網頁數量與內容高度相關,其代表網站聚集潛在消費者數目之多寡,固為廣告代理商或廣告主對該網站之評價重點,然而其實際價值最終仍須透過「交易」實現。 由於網路媒體業者之營收主要來自網路廣告,且使用者極易因服務內容與品質差異而轉移,故應以網路廣告營收當作市場占有率之主要參考。復因當前國內並無類此官方統計資料,故參考業界通用參考之動腦雜誌、台北市網際網路廣告媒體經營協會(IAMA)所推估公布資料,以此數據計算,雅虎公司之市場占有率在57.0%至64.6%之間,而無名小站之市場占有率則在1.67%至1.75%之間。 公平會經徵詢經濟部之意見,邀集主管機關、學者專家與與相關網路業者舉辦座談會,訪查下游廣告代理商,並於該會委員會議充分討論後認為,雅虎公司與無名小站結合後,就雙方市場占有率而言,並未明顯改變當前市場結構,由於網站經營並不受法令、技術與資本限制,加上搜尋引擎國際領導者Google已於96年1月進入國內市場,且在數位匯流趨勢下,電信業者與有線電視業者在擁有既存網路設備通路與使用者之優勢條件下,更可輕易進入市場,成為強力的競爭者,因此,雅虎公司與無名小站結合,對於相關市場結構及競爭情形,尚無顯著限制競爭之不利益,遂依公平交易法第12條第1項規定,不禁止其結合,但仍有附加條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