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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国际仲裁中心
答辩书

投诉人名称: 教育考试服务处 (Educational Testing Service)
投诉人地址: 美国新泽西州普林斯顿
罗斯戴尔和卡特路邮箱23C号
Rosedale and Carter Roads
Mail Stop 23C
Princeton, New Jersey 08541 USA

被投诉人全称: 青岛华润青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被投诉人地址: 青岛市城阳区夏庄街道仙山东路6号

案件编号: DCN-0600056


争议域名:(1)toeic.com.cn
(2)toeic.net.cn
(3)toeic.org.cn

答辩书

1、被投诉人于2006年8月7日通过电子邮件收到中心发出的案件程序开始通知,被正式通知投诉人已经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 2002年9月30日发布实施的《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解决办法》)、《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程序规则》(《程序规则》)以及香港国际仲裁中心2002年9月30日生效实施的《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关于〈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补充规则》(《补充规则》)向中心提出投诉,中心已予以受理并已开始进行本案程序。

中心规定2006年4月20日为被投诉人提交答辩书的最后期限。

2、被投诉人现对投诉人在投诉书中的投诉及主张进行答辩,并请求专家组驳回投诉人的有关请求。

一、投诉人详细联络资料

3、被投诉人的详细联络资料如下;

名称:青岛华润青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地址:青岛市城阳区夏庄街道仙山东路6号
电话:+86-532-87874076
传真:+86-532-87874557
电子信箱:palijing # qdcnc.com

4、被投诉人本案授权代理人的详细联络资料如下:

名称:刘泽斌
地址:青岛市李沧区长涧村61号
电话:+86-532-84765176
传真:+86-532-87874557
电子信箱:lzbrbf # 163.com


5、本案与被投诉人联系的首选联络方式为:

电子文本文件

方式:电子信箱
地址:lzbrbf # 163.com
联络人:刘泽斌

有形书面文件

方式:邮政快递
地址:青岛市李沧区长涧村61号
电话:+86-532-84765176
联络人:刘泽斌

二、对投诉主张的答辩

6、针对投诉人的投诉及相关主张,被投诉人答辩如下:

6.0 被争议域名属于《解决办法》管辖范围;

6.1 被投诉人之基本情况

(1)争议域名 toeic.com.cn/toeic.net.cn/toeic.org.cn 的注册组织为青岛华润青石油化工有限公司(附件1),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注册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注册细则》)第4条、《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第28条和第29条之规定,其为合法适格的争议域名持有者(人),其法定代表人(公司负责人)是李建玉(附件2)。因其是前述争议域名的持有人(者),根据《程序规则》第3条第5款之规定,故其为本案被投诉人。

(2)青岛千万资讯有限公司,其法定代表人为刘泽斌(附件3),其同时亦为域名注册代理机构(附件4),刘泽斌系域名注册人员。

(3)争议域名系被投诉人通过域名注册代理机构千万资讯之域名注册人员刘泽斌具体操作注册与续费。被投诉人于2006年8月5日在得知本案之存在后,遂授权已往与其有过业务往来的域名专业人士刘泽斌作为 HKIAC DCN-0600056 域名争议案的被投诉人代理人(附件5)。

6.2 质疑投诉人之真实存在 其中国商标证有问题

(1)投诉人无证据证明其为一家于1947年在美国注册成立的非营利机构。根据《解决办法》第7条,被投诉人对此有异议,并通过 google.com 检索“教学试验服务处”未发现其存在。(附件6)

(2)附件3第677680号商标注册证显示其注册人为“教学试验服务公司”而非本案投诉人,被投诉人对此有异议,并通过 google.com 检索“教学试验服务公司”未发现其存在。(附件7)

(3)投诉人无证据证明其在美国、日本、韩国、香港、台湾取得过 TOEIC 商标注册。

(4)针对12.1(3),根据《程序规则》第8条附件4应不予采信。被投诉人查询包含 toeic 在内多个域名的 WHOIS 数据库记录,发现 toeic.com.tw/toeic.co.kr/toeic.or.jp(附件8) 等域名皆非投诉人持有。

6.3 投诉人的商标不知名 被投诉人的域名与投诉人的商标不同且没有足以导致混淆的近似性

(1)针对12.2(1),无证据证明其存在、公众知晓度及全球影响力。论规模论人数其不如为中国13亿人口服务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考试中心,论历史论传统其远不及1912年成立之中华民国考试院。

(2)针对12.2(2),无证据证明其商标持续使用。TOEIC考试是否为世界顶级不应在毫无比较的情况下由其产出者自我标榜客观公正,第三方对此才有发言权。

(3)针对12.2(3),无证据证明其考生人数与广泛认可度。就本案而言,TOEIC商标世界驰名的前提首先要中国驰名。以考试人数论:同为面向高校与企业,由教育部考试中心负责之中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每年动辄考生人数超过1000万人(附件9)。而TOEIC考试在中国大陆,2002年至今累计考生总数不过10万(附件10)。以考试认可度论,被投诉人通过 google.com 检索“招聘 TOEIC”,“约有14,400项符合”(附件11)。与之相对,被投诉人通过 google.com 检索“招聘 大学英语四级”,“约有3,580,000项符合”(附件12);检索“招聘 大学英语六级”,“约有3,430,000项符合”(附件13)。

(4)针对12.2(4),根据《程序规则》第8条附件5应不予采信。无证据证明其对该商标长时间的持续宣传。

(5)针对12.2(5),D2000-0087案与本案在存在严重差异,不应其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来看。根据《程序规则》第8条附件6应不予采信。亦无证据证明其长期持续使用宣传商标而产生全球影响,尤其是无证据证明在中国大陆境内长期持续使用宣传商标而产生任何影响并令公众广为知晓。

(6) 投诉人的商标TOEIC与争议域名 toeic.com.cn/toeic.net.cn/toeic.org.cn 不仅存在英文字母大小写之分,争议域名在toeic之后更多出长长之二级域名后缀,因有前述之重大差异故不存在近似、一般公众也不会对此混淆。

(7) 综上所述,投诉人的 TOEIC 商标无论是在全球还是在中国都没有任何知名度,不是驰名商标。争议域名与投诉人的 TOEIC 商标不同,没有足以导致混淆的近似性。因此,投诉人不符合《解决办法》第8条的第1项条件。

6.4 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享有合法权益

(1)“TOEIC”由“TO”和“EIC”两部分组成,在英语里“TO”可解释为汉语的“到”(附件14),而“EIC”则为“Education Information Center”(教育信息中心)的简称,“到教育信息中心”即为“TOEIC”的中文意译;因发音相近,被投诉人又由“TOEIC”之意译引申为中文音译“托业”:良好的教育意将带来良好的工作,良好的工作意味着美好的事业,到教育信息中心来就意味着托起你明天美好的事业。

(2) 被投诉人注册争议域名对应托业英语论坛 bbs.toeic.com.cn / bbs.toeic.net.cn / bbs.toeic.org.cn 使用至今已1年有余,主题近300,帖子近2000,点击量数十万,受益网友无数(附件15)。托业英语论坛旨在为中国托业考生提供一个彼此互相交流信息资讯和经验心得的自由公共平台,属非营利性质;争议域名是被投诉人依法注册并在法律保障言论自由的框架下的合理使用,因此对争议域名享有合法权益。“只要是作为合理及非商业性使用,被投诉人有合法权益使用争议域名为评论网站的域名组成部份”,此处可参考 HKIAC DCN-0500026 案。 (附件16)

(3)本案争议域名为三级域名 toeic.com.cn / toeic.net.cn / toeic.org.cn ,而非投诉人投诉书12.3(3)中所提出的四级域名 www.toeic.com.cn / www.toeic.net.cn / www.toeic.org.cn ,四级域名只能称其为所对应三级域名的一个子集,两者之间是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事实上被投诉人之“托业英语论坛”恰恰是以域名 bbs.toeic.com.cn / bbs.toeic.net.cn / bbs.toeic.org.cn 之形式而存在于互联网上,各大搜索引擎对争议域名及其相应论坛皆有网址收录,如 google.com(附件17)/baidu.com(附件18)/yahoo.com(附件19)。在中国, bbs 作为与“论坛/社区/讨论区”对应,与 club/forum/forums 等效之英文简称而被各家网站广泛使用且被写入中国的互联网法规,此众所周知。

(4)针对12.3(2),被投诉人之名称与业务与投诉人无关恰恰说明当事人之间不存在业务竞争关系故无恶意。

(5)综上所述,投诉人12.3(3)及其附件7不能够证明在浏览器地址栏输入 www.toeic.com.cn 后即转向 www.adse.cn 。其附件8也不能证明在 msn.com 搜索 www.toeic.net.cnwww.toeic.org.cn 未出现相应结果即代表对应网站的不存在进而推论争议域名之未善意及合理使用,结合被投诉人在答辩书中所提供的所有证据,足以推翻投诉人之此2项证据。同时根据《程序规则》第8条附件7与附件8亦应不予采信。据此,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或其主要部分享有合法权益,被投诉人行为不符合《解决办法》第8条的第2项条件。

6.5 被投诉人注册或使用争议域名不具有恶意

(1)被投诉人注册或者受让域名并不是是为了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该域名,以获取不正当利益。因投诉人对此没有提出反证,故此条成立。

(2)被投诉人不存在多次将他人享有合法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注册为自己的域名,以阻止他人以域名的形式在互联网上使用其享有合法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的情形。《解决办法》第9条第2款之“他人”的涵义为域名争议案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投诉人12.4(4)显然是对此款规定不理解基础之上的滥用。因投诉人对此没有提出反证,故此条成立。

(3)被投诉人不存在注册或者受让争议域名是为了损害投诉人的声誉、破坏投诉人正常的业务活动或者混淆与投诉人之间的区别以误导公众的情形。

①没有损害投诉人的声誉。12.4(2)和12.4(3)是一种妄想,投诉人附件7只能证明其为 www.adse.cn 的网页,却不能证明其为 www.toeic.com.cn 的网页,故不成立。

②未破坏投诉人正常的业务活动。根据投诉人所提供的附件4,其多个含有TOEIC的域名早已先于争议域名注册使用,最早的一个toeic.org系注册于1997年8月24日。投诉人TOEIC考试在中国大陆地区的独家授权代理美国思而文学习系统有限公司(附件20)早已于2002年11月5日注册ToeicTest.com.cn作为其中国官方TOEIC网站使用(附件21),其信封亦出现此网址(附件22)。

③未混淆与投诉人之间的区别以误导公众。被投诉人争议域名网页于页眉、页脚醒目处都标有“【提醒】这是一个免费的非营利站点,本站旨在为广大中国托业考生提供一个彼此互相交流信息资讯和经验心得的自由公共平台,与ETS及其在华TOEIC代理机构Sylvan之中国官方TOEIC网站ToeicTest.com.cn没有任何关系。”(附件15)

(4)被投诉人注册或使用争议域名也不存在其他恶意的情形。12.4(1)是一种推论,且其推论的依据并未提供相应证据,此亦为被投诉人提供之证据推翻其所谓世界驰名商标,其也没有证据能够证明被投诉人必定明知其种种。因投诉人对此没有提出反证,故此条成立。

(5)综上,被投诉人注册争议域名不具有恶意,其行为不符合《解决办法》第九条有关“恶意”的情形;投诉人的理由不符合《解决办法》第八条的第三项条件。争议域名不应转移给投诉人。

6.6 被投诉人的域名因长期持续使用其网站论坛已具有相当知名度

(1)由jcbian111于2005年12月28日10时51分发表于 http://bbs.toeic.com.cn/ 标题为:《[20051211] 我的托业感想 (430+405=835)》文章第一段提到:“首先要谢谢这个论坛。托业英语论坛是托业校园助学推广人员建议我来的,我觉得确实是个不错的网站。给了我很大的帮助!”(附件23)

(2)由david chang于2006年2月24日23时23分发表于 http://www.43things.com/ 标题为:《Learn English》文章最后一段提到:“Forum about TOEIC in Chinese(Recommended): http://bbs.toeic.com.cn (中国关于TOEIC的论坛推荐:http://bbs.toeic.com.cn )”(附件24)

(3)由bluetoyota于2006年3月26日13时30分发表于 http://bbs.toeic.com.cn/ 标题为:《[20060326] 刚考完,来说点考试的东西(北京)》文章倒数第二段提到:“在我准备托业的日子里,非常感谢托业英语论坛上非常有用的资料和信息,以及许许多多热心前辈们的指点和鼓舞!”(附件25)

6.7 被投诉人主张本案存在重大程序瑕疵

(1)投诉人的投诉书无论从形式还是实质上都违反了《程序规则》第12条第2款、第5款、第7款、第12款、第13款之规定。根据前述6.1,投诉人投诉书“(二)被投诉人”和“九、文件送达”两项多处内容有所不确。投诉人投诉书附件1不能证明被投诉人的电邮地址(Registrant Email)为 lzbrbf # 163.com ,而只显示Administrative Email(域名管理人电子邮件地址)为 lzbrbf # 163.com 。投诉人并没有提供本案被投诉人“详细的联络信息(包括所有的邮政地址、电子邮件地址、联系电话和传真号码)”。

(2)被投诉人未能得到本案信息并及时提出答辩的责任不在被投诉人一方。

被投诉人在中心要求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创联万网国际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附件26)和北京新网数码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附件27)提供争议域名注册人详细的联络信息的所有邮件中没有发现根据《注册细则》第6条和《程序规则》第5条之规定而出现的被投诉人的“详细的联络信息(包括所有的邮政地址、电子邮件地址、联系电话和传真号码)”。中心因未尽责审查投诉书和确保被投诉人实际收到投诉书,这也违反了《程序规则》第5条、第14条、第15条之规定。

综合以上,2006年8月7日之前,中心在能够获得而未获得被投诉人详细的联络信息,未“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被投诉人实际收到投诉书”,亦未向争议域名持有人发送电子邮件、拨打电话、发送传真的情况下,其并没有尽到《程序规则》第5条第1款、第2款和第3款所要求其穷尽所有手段去确保被投诉人实际收到投诉书之责任,致使被投诉人延误数月至2006年8月5日才得知本案之存在并未能及时提交答辩,故本案已然构成重大的程序瑕疵,形成《程序规则》多处包括第20条、第31条、第34条、第35条和第37条所提到的“特殊情形”、“特殊情况”和“特殊理由”。

三、专家组

7、被投诉人选择一人专家组裁决争议。

四、其他司法程序

9、被投诉人尚未开始向投诉人提起其它司法程序,但保留其在任何时候就域名权益确认向投诉人提起司法诉讼的权利。

五、文件送达

10、本答辩书副本于2006年8月22日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投诉人。被投诉人在发送答辩书时使用的是以下联络地址 hkipt # dorsey.com 。

六、最后确认

12、被投诉人确认,有关答辩是依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程序规则》、《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关于〈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补充规则》以及相关法律而进行的。就本人所知,答辩书所载资料是完整的和准确的。有关答辩及主张仅针对投诉人,不涉及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及专家组专家,也不涉及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及注册服务机构、注册人员及域名注册代理机构。

特此提交。


名称:青岛华润青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被投诉人授权代理人:刘泽斌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2006年8月22日
七、附件

附件目录

附件1 于2006年8月20日在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北京新网数码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WHOIS数据库查询有关“toeic.com.cn”,“toeic.net.cn"及“toeic.org.cn”的注册资料

附件2 青岛华润青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注册号:3702142804355)

附件3 青岛千万资讯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注册号:3702022818225)

附件4 北京新网数码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青岛千万资讯有限公司于2006年3月14日签订的域名业务销售代理合同书(DN-QD-060314-Agent33270)

附件5 青岛华润青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于2006年8月5日授权刘泽斌处理本域名争议案的授权委托书

附件6 于2006年8月21日通过搜索引擎 google.com 检索“教学试验服务处”返回的查询结果

附件7 于2006年8月21日通过搜索引擎 google.com 检索“教学试验服务公司”返回的查询结果

附件8 于2006年8月20日在相关各cctld的域名注册机构和域名服务机构的WHOIS数据库查询有关“toeic.com.tw”,“toeic.co.kr"及“toeic.or.jp”的注册资料

附件9 2006年06月26日新华网《教育部: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不取消》登载教育部新闻发言人王旭明2006年6月26日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说:“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是我国改革开放以来教育部为提高高等教育英语教学质量而采取的一项措施。这项措施已经走过20年的历史,现在考生规模已经达到一千多万人。”

附件10 2006年3月14日《中国图书商报》第11版登载王东撰写之《“托业”考试:考生人数增长迅猛 出版繁荣仍需时日》其中有“负责在中国开展‘托业’考试业务的是美国思而文学习系统有限公司。该公司的中方负责人吴翔介绍说,在2002引进了这个考试之后,思而文公司于2004年和2005年在中国的高校和企业进行了考试推广工作,到2005年中国参加这个考试的中国考生已经超过了3万人,而在2006年有望突破6万”

附件11 于2006年8月21日通过搜索引擎 google.com 检索关键字“招聘 TOEIC”,“约有14,400项符合招聘 TOEIC的查询结果”
附件12 于2006年8月21日通过搜索引擎google.com检索关键字“招聘 大学英语四级”,“约有3,580,000项符合招聘 大学英语四级的查询结果”

附件13 于2006年8月21日通过搜索引擎 google.com 检索关键字“招聘 大学英语六级”,“约有3,430,000项符合招聘 大学英语六级的查询结果”

附件14 于2006年8月21日通过在线翻译网站 dict.cn 检索英文单字“to”返回结果为“到,向”。

附件15 于2006年8月20日从争议域名所对应的托业英语论坛下载的部分资料

附件16 HKIAC DCN-0500026 Compaq TradeMark b.v. v. Yun Xiao Tian Yi IT Co., Ltd. 裁定书,专家转述WIPO“意见二:即使有关域名并不显示是以评论为网站主题,只要是作为合理及非商业性使用,被投诉人有合法权益使用争议域名为评论网站的域名组成部份。(参阅相关裁决Bridgestone Firestone, Inc, Bridgestone/Firestone Research, Inc., and Bridgestone Corporation v. Jack Myers [D2000-0190]; TMP Worldwide Inc. v. Jennifer L. Potter [D2000-0536]; Howard Jarvis Taxpayers Association v. Paul MaCauley [D2004-0014]) 。”

附件17 于2006年8月20日通过搜索引擎 google.com 检索争议域名返回的查询结果

附件18 于2006年8月20日通过搜索引擎 baidu.com 检索争议域名返回的查询结果

附件19 于2006年8月20日通过搜索引擎 yahoo.com 检索争议域名返回的查询结果

附件20 于2006年8月20日从 ets.org 下载的部分资料,其中出现TOEIC中国地区代表的相关信息,其中有 toeictest.com.cn

附件21 于2006年8月20日在域名注册服务机构 北京新网数码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WHOIS数据库查询有关“toeictest.com.cn”和“toeictest.cn"的注册资料
附件22 投诉人TOEIC中国地区代表SYLVAN印刷的信封,其中有 toeictest.com.cn
附件23 于2006年8月20日从争议域名所对应的托业英语论坛下载的部分资料
附件24 于2006年8月20日从网站 www.43things.com 下载的部分资料
附件25 于2006年8月20日从争议域名所对应的托业英语论坛下载的部分资料
附件26 2006年3月20日创联万网国际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与 HKIAC 关于被投诉人注册信息的确认邮件
附件27 2006年3月20日北京新网数码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有限公司与 HKIAC 关于被投诉人注册信息的确认邮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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