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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HKIAC DCN-0600056 (toeic.com.cn; toeic.net.cn; toeic.org.cn)
日期: 2006年8月24日 19:50

蔡先生大鑒:

一、 依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域名爭議解決辦法程序規則(下稱「程序規則」)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專家組應根據《程序規則》,以其認為適當的方式進行案件程序」;第二項規定「在爭議處過程中,專家組應平等地對待雙方當事人,給予當事人雙方平等的陳述事實、說明理由及提供證據的機會。」;第四項規定「專家組有權決定證據之可採性、關聯性、利害關係和證明力。」同時,程序規則第三十二條規定「除投訴書與答辯書外,專家組有權要求任何一方當事人就案件提供進一步的說明及有關證據材料。」基於上述規定,本人作為旨揭案件之專家組,得決定相關證據之證明力,並要求當事人就案件提供進一步的說明及相關證據,以確保當事人雙方有平等之程序參與權。

二、 依 貴中心2006年8月7日致被投訴人,並抄送副本與投訴人及專家組信函,本案件投訴書之文本文件及電子格式文件曾分別於2006年3月24及3月31日發送至被投訴人。惟依被投訴人代理人劉澤彬於其2006年8月7日致香港國際仲裁中心,並轉送本人之信函,卻謂被投訴人一方就本案件之發生及進行毫不知情,對於本案件投訴書之文本文件及電子格式文件亦未曾收受,並要求專家組給予被投訴人答辯之機會。再依 貴中心2006年8月22日致本人信函,被投訴人已於2006年8月22日向 貴中心提交本案件之答辯書。

三、 對於被投訴人上述請求,本人基於本案件現有之相關文件暨來自 貴中心及雙方當事人之陳述,認為尚無證據證明被投訴人確係基於惡意導致其未收到本案件投訴書之文本文件及電子格式文件或係惡意於收受本案件投訴書之文本文件及電子格式文件後仍不予答辯,另查被投訴人已於2006年8月22日向 貴中心提交本案件之答辯書,故為使本人得審酌雙方當事人之說明及一切相關證據,確保案件雙方均有平等之程序參與權,並避免在僅有一造辯論之情況下作成裁決,本人同意接受被投訴人於2006年8月22日向 貴中心提交本案件之答辯書。

四、 謹請 貴中心將本信函轉交案件雙方當事人,並將被投訴人於2006年8月22日向 貴中心提交本案件之答辯書,送交本人。


李念祖律師
理律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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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案號:H43857/DN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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