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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 2006-08-07, 10:10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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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
域名争议解决机构: 香港国际仲裁中心 (HKIAC)
案件经办人:蔡伟平 先生

请转送专家:李念祖 先生

自被投诉人:青岛华润青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被投诉人代理:刘泽斌
日期:2006年8月7日

HKIAC DCN-0600056 (toeic.com.cn; toeic.net.cn; toeic.org.cn)域名争议案诚恳希望专家考虑到本案的特殊情形给被投诉人一个答辩的机会


截止2006年8月5日,被投诉人对本案的发生及进行毫不知情。迟至今日也就是2006年8月7日才收到由本案经办人发来投诉书之电子文本。

本案的被投诉人为青岛华润青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其公司注册地址位于青岛市城阳区夏庄街道仙山东路4号,法定代表人李建玉。根据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的《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注册实施细则》第四条:“域名注册申请者(以下简称申请者)应当是依法登记并且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

注意到专家最近对被投诉人的界定也有疑问,并在 Friday, August 04, 2006 2:21 PM 致案件经办人的邮件最后提到:“If the Complaint was filed against青島華潤青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as well, the Complaint should have been served on (i) 劉澤斌 at his residence and/or his e-mail address; and (ii) 青島華潤青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addressed to its registered representative at its registered office.”然而作为被投诉人,即青岛华润青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截止2006年8月5日,却没有收到域名争议解决机构发出的任何材料。并且,被投诉人注意到前述邮件中所记“(iii) a postal receipt proving that the Complaint was duly served on 青島華潤青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on 25 March 2006.”之TNT快递并没有成功投递,而且其地址一栏也将被投诉人的公司注册地址青岛市城阳区夏庄街道仙山东路4号错误地写成其代理人的家庭住址,关键是没有标明电话号码,这当然给投递造成困难,导致无法按期送达,而此责任不在被投诉人。

被投诉人之代理人刘泽斌是在2006年8月5日浏览网络时无意间由 http://www.eachnic.com/club/viewthread.php?tid=82421 内提供之网址 http://www.adndrc.org/cn/cns_statistics.html 发现 toeic.com.cn / toeic.net.cn / toeic.org.cn 此3域名已于2006年3月16日由美国 ETS 向香港 HKIAC 提交域名争议仲裁投诉,随即电话与本案的经办人取得联系。才第一次知晓本案的存在及其进行,而之前并没有收到任何的电子邮件或邮寄通知,迟至今日也就是2006年8月7日才收到由本案经办人蔡伟平发来投诉人投诉书之电子文本。

而作为争议域名,自注册后即以网络论坛的形式长期存在于互联网,由 http://bbs.toeic.com.cn / http://bbs.toeic.net.cn / http://bbs.toeic.org.cn 皆可访问,google.com 和 baidu.com 皆对其有数据收录,而非投诉人所强调 http://www.toeic.com.cn / http://www.toeic.net.cn / http://www.toeic.org.cn 形式之恶意。

综上所述,被投诉人及其代理人早在其注册域名时就提供了详细的联络信息(包括所有的邮政地址、电子邮件地址、联系电话和传真号码),虽然现在通过 CNNIC 之 Whois 系统无法查到包括联系电话在内的所有全部内容,但这个查不到详细联络信息的责任并不在被投诉人一方,在这一点上被投诉人是十分无辜的。而作为“域名争议解决机构有责任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被投诉人实际收到投诉书。”

根据自2002年9月30日起施行的《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程序规则》第二十条:“应被投诉人的请求,域名争议解决机构在特殊情形下可以适当延长被投诉人提交答辩的期限。”第三十一条:“专家组应确保争议解决程序快速进行。应当事人请求,专家组有权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延长本规则所确定的期限。”

因此,被投诉人诚恳希望专家考虑到本案的特殊情形给被投诉人一个答辩的机会,而不致于还没开口就丧失其所拥有的域名。


此致


刘泽斌
2006年8月7日 1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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