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作者: 哈啦";p="
美國的商標局是准許這樣的商標註冊的:taipei101.com,但不是說你拿taipei101 dot com這個網址去註冊,而是將taipei101.com視為一個整體的商標來註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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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說法是很矛盾的...
taipei101.com 就是 taipei101.com...
既然說「網址」不能註冊...
那麼就改說是「一個整體的商標」好了...
只要換個說法就可以註冊了???
如果法律是靠這樣一張嘴兩層皮...
那還是法律嗎???
如果這種說法還隱含著...
擁有網名的人不能用網名註冊...
沒有網名的人卻可以用商標之名註冊...
然後倒過來向擁有網名的人強奪這個網名...
那麼這個世界還有天理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