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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 2006-08-09, 02:44 PM
rbf rbf 目前離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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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放心 我会尽全力替我的权利人保住这三个域名的 证据基本已搜集建档完毕

对方律师咋就不给我方当事人一个说话的机会呢?这封邮件又是在163.com垃圾箱文件夹里翻出来的。

致:
香港国际仲裁中心 (HKIAC)
案件经办人: 蔡伟平
专家: 李念祖先生 (Mr. Nigel Li)

抄送:
被投诉人: 青岛华润青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被投诉人代理: 刘泽斌

自:
投诉人: 教育考试服务处 (Educational Testing Service)
投诉人代理: 德汇律师事务所

日期: 2006年8月9日

敬启者:

贵中心于2006年8月7日(下午4:19)发出的电邮收悉。

就有关被投诉人提请专家考虑本案特殊情形的请求,我司为此代表投诉人表示强烈的反对,并恳请专家仅依据投诉书对本案作出仲裁决定。

我司现代表投诉人指出,本案并没有涉及任何特殊情形让专家考虑延长被投诉人提交答辩的期限。在CNNIC的WHOIS记录上,域名的注册组织为域名的持有人,而注册人为注册组织的代理或者是负责人,在送达邮件方面,有别于一般民事诉讼案件,邮件应按照《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程序规则》(“《程序规则》”)送达,包括将电邮发送致CNNIC的WHOIS数据库中记录上显示的域名联系人电邮地址,及/或将硬本寄往域名持有人向域名注册管理机构登记的邮政通信地址。

正如贵中心于2006年8月7日(上午10:32)向被投诉人作出的回应,本案程序的所有函件已经按照《程序规则》发送致被投诉人向域名注册管理机构登记的电邮地址(lzbrbf # 163.com),亦即是在CNNIC的WHOIS数据库记录上的电邮地址。至于文件的硬本,亦已经速递致被投诉人向域名注册管理机构登记的地址(青岛市李沧区长涧村61号青岛华润青石油化工有限公司,266100)。事实上,我司代表投诉人所发出的电邮及硬本,亦已经发送致被投诉人的上述相关地址。因此,贵中心与我司均已经依规则送达文件。按照《程序规则》第五条,贵中心与我司确保被投诉人实际收到投诉书的责任已经解除,被投诉人亦应被视为收妥邮件。本案并没有涉及任何特殊情形。

事实上,从被投诉人近日发出的电邮可见,其电邮地址的确为 lzbrbf # 163.com,即贵中心和我司发送电邮的地址。被投诉人在投诉人作出投诉的五个月后,才片面地声称贵中心与我司在整个域名争议程序中逾六封电邮都被放入所谓“垃圾邮箱”而未有查看。我司对此感到非常怀疑。被投诉人不可以亦没有理由抵赖其没有收到邮件。无论如何,被投诉人因其自身的疏忽而未能及时收看贵中心及我司的邮件,绝对不属于《程序规则》第二十条及三十一条中的“特殊情况”。 被投诉人的题述请求亦完全不合理,倘若所有被投诉人都以没有查看电邮为理由,而因此可获批准延长答辩的时间,此举严重违背域名争议程序中“专家组应确保域名争议解决程序快速进行”的精神。

有鉴于上述原因,现恳请贵中心及专家组裁定被投诉人的请求不能被接纳,并且仅依据符合《程序规则》递交的投诉书对本案投诉作出仲裁决定。

此致
教育考试服务处 (Educational Testing Service)
德汇律师事务所


德汇律师事务所
Dorsey & Whitney
American, Hong Kong & International Lawyers
Suite 3008, One Pacific Place
88 Queensway, Hong Kong

Tel: (852) 2526-5000
Fax: (852) 2524-3000
Email: hkipt # dorsey.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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