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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国际仲裁中心

  投诉书

  投诉人名称:  教育考试服务处(EducationaI Testing Service)
  投诉人地址:  美国新泽西州普林斯顿
  罗斯戴尔和卡特路邮箱23C号
  邮编08541
  Rosedale and Carter Roads
  Mail Stop 23C
  Princeton,New Jersey 08541
  USA

  被投诉人名称:  刘泽斌
  被投诉人组织名称:青岛华润青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被投诉人电子信箱:lzbrbf # 163.com
  争议域名:  (1)toeic.com.cn
  (2)toeic.net.Cn
  (3)toeic.Org.Cn

  -----------------------------------------------------------------
  本投诉乃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而提出

一、前言
  1、本投诉将依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2002年9月30日发布实施的《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程序规则》(《程序规则》)以及香港国际仲裁中心2002年9月30日生效实施的《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关于(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补充规则》进行裁决。

二、双方当事人

(一)投诉人
  2、本程序中的投诉人是:  教育考试服务处(EducationaI Testing Service)
  注册地:  美国
  主要营业地:  美国,中国、香港、台湾、亚洲及欧洲等全球各国

  3、投诉人的详细联络资料如下:
  地址:  美国新泽西州普林斯顿罗斯戴尔和卡特路邮箱23C号(邮编:08541)
  电话:  1—609-734-5071
  传真:  1-609-734-1700
  4、投诉人在本程序中的授权代理人是:
  名称:  德汇律师事务所
  地址:  香港金钟道88号太古广场第一座3008室
  电话:  (852)2526-5000
  传真:  (852)2524-3000
  电子信箱:hkipt # dorsey,com
  5、在本程序中与投诉人联络的首选通讯方式如下:
  电子文本文件
  方式:  电子信箱
  地址:  hkipt # dorsey,com
  联络人:  林嘉聪律师
  有形书面文件
  方式:  传真
  地址:  香港金钟道88号太古广场第一座3008室
  传真:  (852)2524-3000
  联络人:  林嘉聪律师

  (二)被投诉人
  6、本案被投诉人是刘泽斌,其注册组织为青岛华润青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被投诉人的电邮地址为Izbrbf # 163.com。2006年2月22日所查询的数据资料的副本见附件1。
  7、就投诉人所知,被投诉人的所有联络资料如下:
  被投诉人的名称:  刘泽斌
  被投诉人的组织名称:  青岛华润青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电子信箱:  Izbrbf # 163.com

三、域名及注册服务机构
  8、本案争议针对以下域名(1)toeic.com.cn
  (2)toeic.net.cn
  (3)toeic.org.cn
  9、上述域名的注册服务机构和/或注册代理机构是:
  (1)toeic.com.cn
  名称:  创联万网国际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
  (现称为“北京万网新兴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鼓楼外大街27号万网大厦3层
  邮编:  100011
  电话:  86—10-84122277
  传真:  86—10-84134247
  电子信箱:cnadm # hichina.com
  (2)toeic.net.cn
  名称:  北京新网数码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地址:  中国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北工大软件园2号楼1层
  邮编:  100176
  电话:  86-10-58022233
  传真:  86-10-58022077
  电子信箱:support # xinnet.com
  (3)toeic.org.cn
  名称:  北京新网数码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地址:  中国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北工大软件园2号楼1层
  邮编:  100176
  电话:  86-10-58022233
  传真:  86-10-58022077
  电子信箱:support # xinnet.com

四、案件管辖权
  10、本案争议属于解决办法的管辖范围,专家组有权裁决所涉争议。解决办法己被纳入并成为争议域名得以注册的域名注册协议的一部分。
  11、根据解决办法的规定,被投诉人有义务参加本案程序,因为:
  (1)被投诉的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相同,具有足以导致混淆的近似性;
  (2)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对域名或者其主要部分不享有合法权益;
  (3)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对域名的注册或者使用具有恶意。

五、事实与理由

12、本投诉基于以下理由:
  投诉人,教育考试服务处(Educational Testing Service),就被投诉人的(1)toeic.com.cn,(2)toeic.net.cn及(3)toeic.org.cn域名注册(以下统称为“争议域名”或个别地称为“争议域名(一)”,“争议域名(二)”,及“争议域名(三)”)提出投诉,理由如下:—

12.1投诉人的商标及域名注册
  (1)投诉人为一家于1947年在美国注册成立的非营利机构。“TOEIC'’为“Test of English for International Communication”(国际交流英语测试)的简称,是针对国际工作环境中使用英语能力的测试。“TOEIC”为投诉人的商标。
  (2)投诉人在世界各地,包括中国、香港、台湾、美国、欧洲等多个国家申请或取得多个“TOEIC”商标注册。在中国,投诉人早在1994年取第一个“TOEIC”商标注册。投诉人在中国的“TOEIC”注册商标包括:
  1.第677680号第9类“TOEIC”
  2.第763206号第9类“TOEIC”
  3.第728756号第16类“TOEIC”
  (上述中国商标注册证见附件3)
  (3)此外,投诉人亦拥有多个包含“TOEIC'’商标的国际一般顶级域名及国家级域名,包括“toeic.com”、“toeic.org"、“toeic.net'’及“toeic.us'’等。(上述域名注册记录见附件4)

12.2投诉人的“TOEIC”商标享有极高的知名度
  (1)投诉人成立逾59年,现为世界上最大的教育水平测试机构和教育研究机构。自1947年,投诉人已为全球教育界的重大决策提供大规模测试工具。投诉人举办的考试为全球所熟悉,包括TOEIC(Test of English for International Communication)、TOEFL(Test of English as a Fomign Language)及GRE(Graduate Record Examinations)等等。
  (2)投诉人为全球各地超过200个国家的不同人士、教育机构及政府机构提供考试。到目前为止,投诉人已举办了超过2,400万个考试,投诉人在世界各地均有其考试中心。投诉人自1979年起开发TOEIC考试。因为该考试能为商业英语进行交流的能力做出公正客观的评审,所以TOEIC考试已成为当今世界上顶级的职业英语能力测评。
  (3)直到目前为止,已有超过450万以上的考生在60多个国家曾参加TOEIC考试;全球逾4,000所机构依据TOEIC考试成绩来评审考生的英语程度。因为TOEIC考试已成为全球许多用作评估待聘用或现有员工英语能力的认可标准,TOEIC考试已被众多的公司及不同行业(包括大小企业、跨国公司、政府机构等)所采用、承认和肯定。
  (4)投诉人针对TOEIC考试设计了多种备考工具及课程,其中包括备考书本,光盘(CD—ROMs),计算机软件及网上写作练习。该等产品及服务提供了TOEIC考试的信息及纯正的备考测试,并在全球各地,包括在其TOEIC的官方网页,均有发售。投诉人亦在其官方网页为TOEIC考生提供有关考试的信息及有关在世界各地报名考试的资料(见附件5)。
  (5)投诉人通过在世界各地长期的贯彻使用,“TOEIC”商标已成为全球驰名的标志。“TOEIC'’已为广大公众所知悉,且与投诉人的业务联系起来。事实上,投诉人的“TOEIC”商标是一个非常驰名的商标及在世界各地享有极高的荣誉。其地位被多个不同的界别包括教育、专业、经济、政府、工业及其它团体所肯定。在国际知识产权组织的多个域名争议案件,包括第D2000-0087号Educational Testing Service u Netkorea Co., 及 DBIZ2002-00106号EducationalTestingServiceuRgnames的裁定书中,专家组均确定投诉人的“TOEIC'’商标享有极高的声誉(案件D2000-0087号的裁定书见附件6)。
  (6)综上所述,投诉人在中国及世界各地取得多个“TOEIC”注册商标,以及多个包含“TOEIC”商标的顶级域名及其它国家级域名。通过长期贯彻使用,投诉人的“TOEIC'’商标已成为世界驰名商标。争议域名中的主要组成部分与投诉人在“TOEIC'’驰名商标相同,具有足以导致混淆的近似性。因此,投诉人符合了《解决办法》第八条的第一项条件。

12.3 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合法权益益
  (1)“TOEIC”一词本身没有特殊意义,是投诉人独创的标志,是投诉人“Test ofEnglish for International Communication”(国际交流英语测试)的简称。争议域名中的主要组成部分“TOEIC”与投诉人在中国及其它国家已注册的“TOEIC'’商标完全相同。反之,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不享有任何合法权益。
  (2)被争议人名为“刘泽斌”,其注册组织为“青岛华润青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其自身与组织的称谓,以及其业务均与争议域名及“TOEIC'’没有任何联系。投诉人与被投诉人之间并不存在任何业务上的联系。投诉人亦从来没有授权被投诉人使用“TOEIC”商标或名称作域名或其它用途。
  (3)投诉人尝试登入争议域名的网址,发现被投诉人没有善意或合理地注册及使用争议域名(一)。首先,在登入网站www.toelc.com.cn后,发现该等站随即连接到另一个与投诉人的宗旨背道而驰及有业务冲突的“千万英语网”(http://www.adse.cn)(见附件7)。该网站的标题是《千万...olutelyDon‘t Study English)。该网页表面看来是反对人们学习英语,再仔细看看,才发现该网页原来是一个鼓励互联网用户以反传统的方法学习英语,并向互联网用户提供有关学习英语的资料及练习,但该网站与站与投诉人的“TOEIC”注册商标及TOEIC考试完全毫无关联。另外,被投诉人跟争议域名(二)及(三)的对应网站www.toeic.net.cn及www.toeic.org.cn事实上并不存在(见附件8)。”)据此,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或其主要部分不享有任何合法权益,被投诉人行为符合了《解决办法》第八条的第二项条件。

12.4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的注册或使用构成恶意
  被投诉人注册或使用争议域名的行为是具有明显的恶意。其具体恶意行为如下:
  (1)被投诉人是在已知悉投诉人对“TOEIC”驰名商标享有权益的情况下,才恶意地注册争议域名。如上所述,“TOEIC”商标早在1994年在中国取得商标注册,并已在世界各地取得商标注册。“TOEIC”商标在中国及世界各地均享有极高的声誉,是投诉人的世界驰名商标。另一方面,投诉人于2005年4月3日注册争议域名时,必定对投诉人的“TOEIC”商标及其业务非常熟悉。被投诉人在非常熟悉投诉人“TOEIC”商标的情况下,注册争议域名。被投诉人的行为很明显是具有恶意,其行为构成了《解决办法》第九条第(四)款的恶意情形。
  (2)如上所述,被投诉人的网页www.toeic.com.cn表面上鼓励其互联网用户“不学习英语”,其网页与投诉人的宗旨背道而驰及有业务冲突。被投诉人注册争议域名,主张反传统英语学习方式,损害投诉人作为传统测试英语学习能力领导者的声誉,破坏投诉人正常的业务活动,误导公众。事实上,被投诉人注册与投诉人“TOEIC”商标相同的争议域名,并在其网页内公然主张反传统英语学习,这种使用本身就是一种不公平竞争行为,而且显然表明被投诉人充分明白投诉人在英语学习业务上的知名度,企图“搭便车”,想利用争议域名混淆互联网使用者,误以为被投诉人与投诉人有关系,及混淆其与投诉人之间的区别,误导公众,以获取不当得利。根据《解决办法》第九条第(三)及(四)款,被投诉人注册及使用争议域名具有明显的恶意。
  (3)此外,被投诉人至今仍未正式使用另外两个跟争议域名(二)及(三)项相对应的网站www.toeic,net.cn及www.toeic.org.cn。被投诉人注册该两个争议域名仅仅是为了阻止或破坏投诉人注册及使用争议域名而已。根据《解决办法》第九条第(三)款,被投诉人注册争议域名具有明显的恶意。如上所述,在登入争议域名的网站时,发现被投诉人投诉人抄袭及仿冒投诉人的网页,向公众提供有关投诉人所举办的考试(包括GRE及TOEFL等等)的资料。(见附件6)。投诉人被投诉人之间并不存在任何业务上的联系。投诉人亦从来没有授权被投诉人使用“GRE”商标或名称作域名或其它用途。
  (3)此外,被投诉人在一年之内先后注册3个包含投诉人“TOEIC'’商标的域名。这不单破坏投诉人正常的业务活动,亦会阻止投诉人以域名的形式或在互联网上使用其合法享有的权益的标志,该等行为乃典型的恶意抢注域名行为。被投诉人上述恶意行为符合了《解决办法》第九条第(二)款的恶意情形。
  (4)综上,被投诉人注册争议域名具有恶意,其行为符合《解决办法》第九条有关“恶意”的情形;投诉人的理由符合了《解决办法》第八条的第三项条件。争议域名应转移给投诉人。

六、救济方式
  13、根据《解决办法》的规定,并基于上述理由,投诉人请求本案专家组裁决:本案争议域名应转移给投诉人。

七、专家组
  14、投诉人选择由一人专家组审理本案。

八、其它司法程序
  15、投诉人尚未开始向被投诉人提起其它司法程序,但保留其在任何时候就域名争议向被投诉人提起司法程序的权利。

九、文件送达
  16、本投诉书副本连同投诉书传送格式封面于2006年3月16日通过电邮发送至被投诉人。
  17、本投诉书副本通过电邮发送至HKIAC(cndomain # hkiac.org)及相应的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和/或注册代理机构。

十、费用支付
  18、本案程序所需费用港币5,000元将以支票支付。

十一、最后确认
  19、投诉人确认:有关投诉是依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程序规则》、《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关于(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补充规则》以及相关法律而提出的;就本人所知,投诉书所载资料是完整的和准确的:有关的投诉及救济主张仅针对注册域名持有人,不涉及域名争议解决机构及专家组专家,也不涉及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及注册服务机构、注册人员及域名注册代理机构。

  特此申请。

  投诉人:  教育考试服务处
  (Educational Testing Service)
  投诉人授权代理人:德汇律师事务所
  Dorsey & Whitney

  日期:2006年3月16日

  附件目录

  附件1  于2006~F2Jq22日在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CNNIC)的WHOIS数据库所查询有关“toeic.com.cn”,“toeic,net.cn"及“toeic.org.cn”的注册资料
  附件2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2002年版)
  附件3  投诉人“TOEIC”商标的中国商标注册证复印件
  附件4  投诉人域名“toeic.com”、“toeic.org”、“toeic.net”及“toeic.us”、的注册记录
  附件5  从投诉入网页下载的部分资料—当中可见投诉人在其网页提供有关TOEIC考试的信息及资料
  附件6  国际知识产权组织案件第D2000-0087~-Educational Testing Service v.NetkoreaCo., 的裁定书·当中专家小组确定投诉人的“TOEIC”商标享有极高的声誉
  附件7  从被投诉人网页“toeic.com.cn”连结到“www.adse.com”下载的资料—该网页为一个学习英语的网页
  附件8  从投诉人“toeic.net.cn'’及“toeic,org.cn”下载的资料—该等网页并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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