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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 2006-10-16, 10:08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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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 香港国际仲裁中心 (HKIAC) 案件经办人: 蔡伟平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 (CNNIC)
注册商:北京新网数码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创联万网国际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现称为「北京万网新兴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专家: 李念祖先生 (Mr. Nigel Li)

抄送: 投诉人: 教育考试服务处 (Educational Testing Service)
投诉人代理: 德汇律师事务所

自: 被投诉人: 青岛华润青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被投诉人代理人:刘泽斌

日期: 2006年10月16日

HKIAC DCN-0600056 案被投诉人的声明及其他问题

敬启者:

一、被投诉人声明

  被投诉人在此向争议解决中心、CNNIC、争议域名注册商新网和万网声明:根据现有 HKIAC 于2006年10月14日公布之 DCN-0600056 案裁决书,相关方面依据此裁定仅只应转移 www.toeic.com.cn / www.toeic.net.cn / www.toeic.org.cn 四级域名,三级域名 toeic.com.cn / toeic.net.cn / toeic.org.cn 及其他下级非 www.toeic.com.cn / www.toeic.net.cn / www.toeic.org.cn 域名为“与本案无关的域名”,不应被转移。

二、裁决书的错误推论

  今日凌晨前邮已叙本案争议域名之层级,并因错误定级而错误推论,被投诉人在此加以详述。

  争议域名 toeic.com.cn / toeic.net.cn / toeic.org.cn 为三级域名此无可争议。

  bbs.toeic.com.cn / bbs.toeic.net.cn / bbs.toeic.org.cn 与 www.toeic.com.cn / www.toeic.net.cn / www.toeic.org.cn 等价,皆为本案争议域名下属之四级域名,建设于其上之网站论坛即归为使用本案争议域名之网站。此处可参考 163.com 或其他任何中国大型综合性门户网站域名及其网站栏目频道之设定和使用。

例:键入 http://163.com/ 后转向 http://news.163.com/

  注册域名建设网站不必非在域名前冠以 www 之子域名前缀,而可采用 或者 bbs 或者 news 或者种种其他字母数字之组合,当然也可完全不加任何子域名。

  根据裁决书第15页:“關於被投訴人對域名或者其主要部分不享有合法權益
《解決辦法》第十條規定,被投訴人在接到爭議解決機構送達的投訴書之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表明其對該域名享有合法權益:
(一)被投訴人在提供商品或服務的過程中已善意地使用該域名或與該域名相對應的名稱;
(二)被投訴人雖未獲得商品商標或有關服務商標,但所持有的域名已經獲得一定的知名度;
(三)被投訴人合理地使用或非商業性地合法使用該域名,不存在為獲取商業利益而誤導消費者的意圖。”

  请专家注意被投诉人只要满足其中三项之任何一项即代表被投诉人对争议域名拥有合法权益,在本案中结合被投诉人的答辩书6.4(2)(3)(对应 裁决书 第9页和第10页)和6.6(对应 裁决书 第11页)项内容及其附件证据编号15至19、23至25,尤其请专家重点注意“(二)”和“(三)”。

  bbs.toeic.com.cn / bbs.toeic.net.cn / bbs.toeic.org.cn 即为本案争议域名三级域名 toeic.com.cn / toeic.net.cn / toeic.org.cn 之下四级域名所对应的论坛或说网站,并非与本案争议域名完全不相干之“其他网站”。此即符合专家裁决书第15页“(二)”和“(三)”。无论网站论坛内容是否与被投诉人的登记业务范围有关,只要其网站建设于争议域名之上,投诉人未提供反证,即不影响此条之成立。

三、其它问题

(1) 裁决书第14页:“……投訴人並在其官方網頁“www.toeic.org ”爲TOEIC考生提供有關考試的資訊及有關在世界各地報名考試的資料。……”投诉人所谓官方网页“www.toeic.org ”实际上并不存在,而是超链接URL转向到其他与争议域名主体或说与投诉人商标TOEIC无关之网址,故答辩书此处应替换“ www.toeic.org ”为“ http://www.ets.org/portal/site/ets/m...0022f95190RCRD ”方能实事求是,请专家组考虑被投诉人的这个意见并对答辩书此处进行修正。

(2) 裁决书第2页开始:至少4处“李港區長澗村61號”似应为“李沧區長澗村61號”

(3) 裁决书第10页(对应 答辩书 第5页),被投诉人一自相矛盾之笔误被专家组所沿袭:“(5)……據此,被投訴人對爭議域名或其主要部分享有合法權益,被投訴人行爲不符合《解決辦法》第八條第二項條件。”应改为:“(5)……據此,被投訴人對爭議域名或其主要部分享有合法權益,被投訴人行爲符合《解決辦法》第八條第二項條件。”

  被投诉人始终相信,金无足赤,人无完人,中心或专家及时修正相关错误只会增益其权威而非反向削减。

致礼!

被投诉人:青岛华润青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被投诉人代理人:刘泽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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