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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 2004-11-27, 02:28 PM
robowang robowang 目前離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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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 就如 cool 說的, 如果本案的註冊人提出答辯, 結果未必會是如此

因為要把域名從註冊人手中, 轉移到申訴人手上, 則以下三點, 必須同時成立才行 :
一、網域名稱與申訴人之商標、標章、姓名、事業名稱或其他標識相同或近似而產生混淆者。
二、註冊人就其網域名稱無權利或正當利益。
三、註冊人惡意註冊或使用網域名稱。

這三點只要有任何一點不成立, 申訴就會失敗
例如, 只要註冊人提出說明, 他並非惡意註冊, 則申訴人就不能主張域名的所有權
此外, 申訴人要提出申訴之前, 還必須要繳交一筆申訴費用, 台幣四萬元 !
也就是說, 申訴人要取得域名, 其條件事實上是相當嚴苛的
問題是, 註冊人本身沒有提出任何說明, 因此 TWNIC 只能依據申訴人提出的說明做出裁決
當然結果就是註冊人"敗訴"了

一個域名明明在我手上, 除非有相當充分的理由, 否則TWNIC 不能隨便就把它移轉給別人
要不然 TWNIC 一定三天兩頭就被人告
本案的判決結果, 是註冊人自己放棄了權利所致, 並不能說是 TWNIC 欺負註冊人

或許這埵釣リH對 TWNIC 不滿, 不過還是要就事論事
還記得 taipei101 的事件吧 ? 小蝦米對抗大鯨魚, 結果 TWNIC 並沒有偏袒大鯨魚
不是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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