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單個文章
  #26  
舊 2006-10-16, 01:22 AM
rbf rbf 目前離線
普通會員
 
註冊日期: 2005-11-14
文章: 37
預設

[DCN-0600056] ETS vs. QDHRQ toeic.com.cn 域名争议裁决书
http://english.169cnc.com/ADSE/rbf/d...eic.com.cn.pdf

專家組裁決書

案件編號:DCN-0600056

投訴人: 教育考試服務處(Educational Testing Service)
被投訴人: 青島華潤青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爭議域名: toeic.com.cn
toeic.net.cn
toeic.org.cn

1.案件程序

本案的投訴人是教育考試服務處(Educational Testing Service),1947年在美國註冊成立,地址爲美國新澤西州普林斯頓羅斯戴爾和卡路郵箱23C號(郵編08541)。投訴人在本程序中的授權代理人是香港德滙律師事務所。

被投訴人是青島華潤青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被投訴人於本程序中提出授權委託書,委託劉澤斌作為授權代理人並提交答辯書。

本案的爭議域名及註冊服務機構分別為:

(1) toeic.com.cn:創聯萬網國際信息技術(北京)有限公司(現稱為「北京萬網新興網絡技術有限公司」)
(2) toeic.net.cn:北京新網數碼信息技術有限公司
(3) toeic.org.cn:北京新網數碼信息技術有限公司

2006年3月16日,投訴人根據《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域名爭議解決辦法》(下稱《解決辦法》)、《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域名爭議解決辦法程序規則》(下稱《程序規則》)以及香港國際仲裁中心(下稱「中心」)關於《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域名爭議解決辦法》補充規則(下稱《補充規則》),向中心提交投訴書。

2006年3月17日,中心以電子郵件方式分別向上述域名註冊服務機構請求確認本案爭議域名經由其註冊及提供該域名註冊人詳細的聯絡資料。2006年3月20日,創聯萬網國際信息技術(北京)有限公司以電子郵件回覆"toeic.com.cn"之域名聯繫人為劉澤斌,管理聯繫人電子郵件為lzbrbf # 163.com;北京新網數碼信息技術有限公司回覆"toeic.net.cn"及"toeic.org.cn"之註冊單位為青島華潤青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地址為青島市李港區長澗村61號。

2006年3月23日,中心以電子郵件向投訴人確認收到投訴書及有關本案的行政費用。

2006年3月24日,中心按青島市李港區長澗村61號,以郵政通信向被投訴人發送投訴書。2006年3月31日,中心按lzbrbf # 163.com,以電子郵件向被投訴人傳送程序開始通知及投訴書,並根據《程序規則》和《補充規則》的規定,要求被投訴人在20個曆日內(即2006年4月20日內)提交答辯。

2006年4月21日,中心以電子郵件向投訴人發出缺席審理通知,並按lzbrbf # 163.com抄送青島華潤青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說明中心未能在規定期限內收到被投訴人提交答辯,表示將指定專家審理本案予以裁決。

2006年4月27日,中心以電子郵件通知專家李念祖先生,請其回覆是否同意接受指定作爲本案獨任專家組。2006年5月3日,李念祖先生以電子郵件回覆中心同意接受指定。2006年7月25日,中心再以電子郵件通知李念祖先生,請其確認是否接受指定作爲本案獨任專家組。2006年7月28日,李念祖先生以電子郵件回覆中心,揭露其所服務的法律事務所的其他律師數年前代理投訴人處理商標事務,表示將等中心進一步意見。2006年7月28日,中心以電子郵件向李念祖先生確認其所揭露事項不影響其作為本案獨任專家組的獨立性及公正性,並向李念祖先生遞送投訴人之投訴書。

2006年8月4日,專家組李念祖先生以電子郵件向中心確認收到上述文件,並請求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及投訴人確認:(1)究竟是劉澤斌或被投訴人為本件域名持有人;以及(2)投訴人針對的被投訴人為劉澤斌或亦包括被投訴人。

2006年8月5日,中心以電子郵件向投訴人及被投訴人(劉澤斌)發出確定專家通知,說明中心已指定李念祖先生作為專家組,並於同日將專家組上述2006年8月4日電子郵件轉寄各當事人,向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請求確認本案爭議域名的持有人是劉澤斌還是被投訴人,並向投訴人請求確認本案的被投訴人為劉澤斌或被投訴人。

2006年8月5日,劉澤斌以「被投訴人:青島華潤青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代理回覆中心,表示被投訴人遲至2006年8月5日知道相關域名被投訴人提起仲裁,並第一次收到中心對被投訴人身分進行確認的電子郵件,要求中心通過電子郵件lzbrbf # 163.com及快遞得到投訴書,以便準備答辯狀。

2006年8月7日,中心以電子郵件函覆被投訴人被投訴人(劉澤斌),說明投訴書電子格式文件已於2006年3月31日發送至電郵地址:lzbrbf # 163.com;文本文件於2006年3月24日經TNT快遞至「青島市李港區長澗村61號青島華潤青石油化工有限公司,266100,劉澤斌」,后因地址不正確無法投遞被退件,將依被投訴人代理人提供的地址(青島市李港區長澗村61號(老村)劉澤斌),快遞本案的文本文件。

2006年8月7日及10日,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以電子郵件回覆中心,確認本件爭議域名的註冊人組織為青島華潤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上述域名的管理聯絡人郵件地址為lzbrbf # 163.com,聯絡地址為青島市城陽區夏庄街道仙山東路4號。

2006年8月10日,專家組以電子郵件向中心請求被投訴人澄清:(1)被投訴人的登記負責人為何人;以及(2)劉澤斌與被投訴人的確切關係。2006年8月11日,中心將專家組上述問題轉知被投訴人,同日,被投訴人以電子郵件回覆中心,表示被投訴人被投訴人的負責人為李建玉,通過劉澤斌擔任法定代表人的青島千萬資訊有限公司進行域名註冊,並提出被投訴人2006年8月5日委託劉澤斌為本案代理人的授權委託書。

2006年8月22日,中心以電子郵件發函專家組請求指示是否接受被投訴人2006年8月22日提交的答辯書。2006年8月24日,專家組依據《程序規則》第三十一條規定,以電子郵件回覆中心同意接受被投訴人的答辯書。2006年8月28日,中心以電子郵件將答辯書提供專家組。

2006年8月29日,投訴人以電子郵件通過中心請求專家組准許投訴人針對被投訴人的答辯書提出進一步說明。2006年8月30日,專家組以電子郵件函覆中心同意接受投訴人於函到20日內提交進一步說明及有關證據資料。2006年9月19日,投訴人以電子郵件提交進一步說明及有關證據資料。

2006年9月21日,被投訴人以電子郵件向中心請求專家准許被投訴人提出進一步答辯。2006年9月26日,中心將被投訴人上述請求轉送專家組。2006年9月26日,專家組以電子郵件函覆中心表示不接受被投訴人的請求。

2.基本案情

A. 投訴人:

投訴人是1947年在美國註冊成立的非營利機構。“TOEIC”爲“Test of English forInternational Communication”(國際交流英語測試)的簡稱,是針對國際工作環境中使用英語能力的測試。“TOEIC”是投訴人的商標。

投訴人在世界各地,包括中國、香港、台灣、美國、歐洲等多個國家申請或取得多個“TOEIC”商標註冊。在中國,投訴人早於1994年取得第一個“TOEIC”商標註冊,投訴人在中國的“TOEIC”註冊商標包括下列商標,其註冊人的中文譯名有“教育試驗服務處”及“教育試驗服務公司”的不同,但其英文名稱都是Educational Testing Service,故可確認其係本案投訴人:

(1) 第677680號第9類“TOEIC”
(2) 第763206號第9類“TOEIC”
(3) 第728756號第16類“TOEIC”

投訴人也擁有多個包含“TOEIC”商標的國際一般頂級域名及國家級域名,包括
“toeic.com”、“toeic..org”、“toeic.net”及“toeic.us”等。

B. 被投訴人:

被投訴人於2005年4月4日註冊本案爭議域名“toeic.net.cn”及“toeic.org.cn”,於
2005年4月13日註冊本案爭議域名“toeic.com.cn”。

3. 當事人主張

A. 投訴人

投訴人的“TOEIC”商標享有極高的知名度及在先民事權益

(1) 投訴人成立逾59年,現為世界上最大的教育水平測試機構和教育研究機構。自1947年,投訴人已爲全球教育界的重大決策提供大規模測試工具。投訴人舉辦的考試爲全球所熟悉,包括TOEIC (Test of English forInternationalCommunication)、TOEFL (Test of English as a Foreign Language)及GRE (Graduate Record Examinations)等等。

(2) 投訴人爲全球各地超過200個國家的不同人士、教育機構及政府機構提供考試。到目前爲止,投訴人已舉辦了超過2,400萬個考試,投訴人在世界各地均有其考試中心。投訴人自1979年起開發TOEIC考試。因爲該考試能爲商業英語進行交流的能力做出公正客觀的評審,所以TOEIC考試已成爲當今世界上頂級的職業英語能力測評。

(3) 直到目前爲止,已有超過450萬以上的考生在60多個國家參加TOEIC考試;全球逾4,000所機構依據TOEIC考試成績來評審考生的英語程度。因爲TOEIC考試已成爲全球許多用作評估待聘用或現有員工英語能力的認可標準,TOEIC考試已被衆多的公司及不同行業(包括大小企業、跨國公司、政府機構等)所採用、承認和肯定。

(4) 投訴人針對TOEIC考試設計了多種備考工具及課程,其中包括備考書本,光碟(CD-ROMs),電腦軟體及網上寫作練習。該等産品及服務提供了TOEIC考試的信息及純正的備考測試,並在全球各地,包括在其TOEIC的官方網頁,均有發售。投訴人亦在其官方網頁“www.toeic.org”爲TOEIC考生提供有關考試的資訊及有關在世界各地報名考試的資料。

(5) 投訴人通過在世界各地長期的貫徹使用,“TOEIC”商標已成爲全球馳名的標誌。“TOEIC”已爲廣大公衆所知悉,且與投訴人的業務聯繫起來。事實上,投訴人的“TOEIC”商標是一個非常馳名的商標及在世界各地享有極高的榮譽。其地位被多個不同的界別包括教育、專業、經濟、政府、工業及其它團體所肯定。在國際知識產權組織的多個域名爭議案件,包括第D2000-0087 號Educational Testing Service v. Netkorea Co. 、第DBIZ2002-00106號Educational Testing Service v. Rgnames的裁定書中,專家組均確認投訴人的“TOEIC”商標享有極高的聲譽。投訴人於2006年9月19日進一步說明,中心第DCN-0600058號("toeic.cn")的裁定書中,專家組亦確認投訴人對於“TOEIC”名稱及標誌在中國享有民事權益及可作為成功對抗包含相同名稱的.cn域名的在先權利。

(6) 綜上所述,投訴人在中國及世界各地取得多個“TOEIC”注冊商標,以及多個包含“TOEIC”商標的頂級域名及其它國家級域名。通過長期貫徹使用,投訴人的TOEIC”商標已成爲世界馳名商標。爭議域名中的主要組成部分與投訴人“TOEIC”馳名商標相同,具有足以導致混淆的近似性。因此,投訴人符合《解決辦法》第八條第一項條件。

被投訴人對爭議域名不享有合法權益

(1) “TOEIC”一詞本身沒有特殊意義,是投訴人獨創的名詞,是投訴人“Test of English for International Communication”(國際交流英語測試)的簡稱。爭議域名中的主要組成部分“TOEIC”與投訴人在中國及其他國家已註冊的“TOEIC”商標完全相同。反之,被投訴人對爭議域名不享有任何合法權益。

(2) 被爭議人名爲“劉澤斌”,註冊組織爲“青島華潤青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其自身與組織的稱謂,以及其業務均與爭議域名及“TOEIC”沒有任何聯繫。投訴人與被投訴人之間並不存在任何業務上的聯繫。投訴人從來沒有授權被投訴人使用“TOEIC”商標或名稱作域名或其他用途。投訴人於2006年9月19日進一步說明,被投訴人的企業名稱,甚至法定代表人“李建玉”的名稱,都與本案爭議域名或投訴人的“TOEIC”註冊商標毫無關聯。再者,華潤青石油營業爭議域名網站的行為,超出其合法經營項目的範圍。

(3) 投訴人嘗試登入爭議域名的網址,發現被投訴人沒有善意或合理地註冊及使用爭議域名(一)。在登入網站http://www.toeic.com.cn後,該等網站隨即連接到另一...》(Absolutely Don't StudyEnglish)。該網頁表面看起來是反對人們學習英文,再仔細看看,才發現該網頁原來是一個鼓勵互聯網用戶以反傳統的方法學習英語,並向互聯網用戶提供有關學習英語的資料及練習,但該網站與投訴人的“TOEIC”註冊商標級TOEIC考試完全毫無關連。另外,被投訴人爭議域名(二)www.toeic.net.cn及(三) www.toeic.org.cn事實上不存在。

(4) 投訴人於2006年9月19日進一步說明,被投訴人試圖解釋“TOEIC”是“TO”及“EIC”(Education Information Center)全寫的簡稱,但被投訴人完全沒有在網頁內使用該英文全寫,反而採用投訴人“TOEIC”註冊商標的對應中文名稱“托業”,投訴人同來沒權或許可被投訴人使用其商標及名稱,被投訴人此等行徑只可以肯定其刻意抄襲模仿投訴人的商標,誤導相關公眾及訪問爭議域名的人。此等行為屬於惡意侵犯投訴人商標權利的行為。

(5) 據此,被投訴人對爭議域名或其主要部分不享有任何合法權益,投訴人符合《解決辦法》第八條第二項條件。

被投訴人對爭議域名的註冊或使用構成惡意

(1) 被投訴人是在已知悉投訴人對“TOEIC”馳名商標享有權益的情況下,才惡意註冊爭議域名。如上所述,“TOEIC”商標早在1994年在中國取得商標注冊,並在世界各地取得商標註冊。“TOEIC”商標在中國及世界各地均享有極高的聲譽,是投訴人的世界馳名商標。被投訴人在2005年4月3日註冊爭議域名時,必定對投訴人的“TOEIC”商標及其業務非常熟悉。被投訴人在非常熟悉投訴人“TOEIC”商標的情況下,註冊爭議域名。被投訴人的行爲明顯具有惡意,其行爲構成《解決辦法》第九條第(四)款的惡意情形。

(2) 被投訴人的網頁http://www.toeic.com.cn表面上鼓勵其互聯網用戶“不...的惡意。

(3) 此外, 被投訴人至今仍未使用爭議域名( 二) 及( 三) 相對應的網站http://www.toeic.net.cn及www.toeic.or...的惡意。

(4) 被投訴人在一年之內先後註冊三個包含投訴人“TOEIC”商標的域名。這不單破壞投訴人正常的業務活動,亦會阻止投訴人以域名的形式或在互聯網上使用其合法享有權益的標誌,該等行為乃典型的惡意搶注域名行為。被投訴人上述惡意行為符合《解決辦法》第九條第(二)款惡意情形。

(5) 投訴人於2006年9月19日進一步說明,被投訴人是在投訴人提出本案訴訟後,才提出使用證據。又或,即使被投訴人真的如其所述,有真正使用爭議域名作為“TOEIC”英語考試論壇,這只能進一步證明被投訴人非常清楚了解投訴人及其“TOEIC”考試。事實上,以在爭議域名網站內提供有關教育或考試論壇等資料的行為,不單不能作為被投訴人的抗辯理由,該等行為足以構成《解決辦法》第八條第三項及第九條的惡意情形。

(6) 綜上,被投訴人註冊爭議域名具有惡意, 其行爲符合《解決辦法》第九條有關“惡意”的情形;投訴人的理由符合《解決辦法》第八條第三項條件。爭議域名應轉移給投訴人。

B. 被投訴人:

被投訴人之基本情況

(1) 爭議域名toeic.com.cn/toeic.net.cn/toeic.org.cn的註冊組織爲青島華潤青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根據《中國互聯網路資訊中心域名註冊實施細則》(下稱《註冊細則》)第4條、《中國互聯網路域名管理辦法》第28條和第29條之規定,其爲合法適格的爭議域名持有者人,其法定代表人(公司負責人)是李建玉。因其是前述爭議域名的持有人,根據《程序規則》第3條第5款之規定,故其爲本案被投訴人。

(2) 青島千萬資訊有限公司,其法定代表人爲劉澤斌,其亦爲域名註冊代理機構,劉澤斌系域名註冊人員。

(3) 爭議域名係被投訴人通過域名註冊代理機構千萬資訊之域名註冊人員劉澤斌具體操作註冊與續費。被投訴人於2006年8月5日在得知本案存在後,遂授權已往與其有業務往來的域名專業人士劉澤斌作爲HKIACDCN-0600056域名爭議案的被投訴人代理人。質疑投訴人之真實存在,其中國商標證有問題

(1) 投訴人無證據證明其爲1947年在美國註冊成立的非營利機構。根據《解決辦法》第7條,被投訴人對此有異議,並通過google.com檢索“教學試驗服務處”未發現其存在。

(2) 第677680號商標註冊證顯示其註冊人爲“教學試驗服務公司”而非本案投訴人,被投訴人對此有異議,並通過google.com檢索“教學試驗服務處”未發現其存在。

(3) 投訴人無證據證明其在美國、日本、韓國、香港、臺灣取得過TOEIC商標註冊。

(4) 針對投訴書12.1(3),根據《程序規則》第8條,附件4(即投訴人擁有包含“TOEIC”的域名註冊資料)應不予采信。被投訴人查詢包含toeic在內多個域名的WHOIS資料庫記錄,發現toeic.com.tw/toeic.co.kr/toeic.or.jp等域名皆非投訴人持有。

投訴人的商標不知名,被投訴人的域名與投訴人的商標不同且沒有足以導致混淆的近似性

(1) 針對投訴書12.2(1),無證據證明投訴人主張的規模、公衆知曉度及全球影響力。論規模論人數其不如爲中國13億人口服務之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考試中心,論歷史論傳統其遠不及1912年成立之中華民國考試院。

(2) 針對投訴書12.2(2),無證據證明其商標持續使用。TOEIC考試是否爲世界頂級不應在毫無比較的情況下由其産出者自我標榜客觀公正,第三方對此才有發言權。

(3) 針對投訴書12.2(3),無證據證明其考生人數與廣泛認可度。就本案而言,TOEIC商標世界馳名的前提首先要中國馳名。以考試人數論:同爲面向高校與企業,由教育部考試中心負責之中國大學英語四、六級考試每年動輒考生人數超過1000萬人。而TOEIC考試在中國大陸,2002年至今累計考生總數不過10萬。以考試認可度論,被投訴人通過google.com檢索“招聘TOEIC”,約有14,400項符合。與之相對,被投訴人通過google.com檢索“招聘大學英語四級”,約有3,580,000項符合;檢索“招聘大學英語六級”,約有3,430,000項符合。

(4) 針對投訴書12.2(4),根據《程序規則》第8條,附件5應不予採信。無證據證明其對該商標長時間的持續宣傳。

(5) 針對投訴書12.2(5),D2000-0087案與本案在存在嚴重差異,不應作爲馳名商標受保護的記錄。根據《程序規則》第8條,附件6應不予采信,亦無證據證明其長期持續使用宣傳商標而産生全球影響,尤其是無證據證明在中國大陸境內長期持續使用宣傳商標而産生任何影響並令公衆廣爲知曉。

(6) 投訴人的商標TOEIC與爭議域名toeic.com.cn/toeic.net.cn/toeic.org.cn不僅存在英文字母大小寫之分,爭議域名在toeic之後更多出長長之二級域名尾碼,因有前述重大差異故不存在近似,一般公衆也不會對此混淆。

(7) 綜上所述,投訴人的TOEIC商標無論是在全球還是在中國都沒有任何知名度,不是馳名商標。爭議域名與投訴人的TOEIC商標不同,沒有足以導致混淆的近似性。因此,投訴人不符合《解決辦法》第八條第一項條件。

被投訴人對爭議域名享有合法權益

(1) “TOEIC”由“TO”和“EIC”兩部分組成,在英語裏“TO”可解釋爲漢語的“到”,而“EIC”則爲“Education Information Center”(教育資訊中心)的簡稱,“到教育資訊中心”即爲“TOEIC”的中文意譯;因發音相近,被投訴人又由“TOEIC”之意譯引申爲中文音譯“托業”:良好的教育意將帶來良好的工作,良好的工作意味著美好的事業,到教育資訊中心來就意味著托起你明天美好的事業。

(2) 被投訴人註冊爭議域名對應托業英語論壇bbs.toeic.com.cn /bbs.toeic.net.cn/bbs.toeic.org.cn使用至今已1年有餘,主題近300,帖子近2000,點擊量數十萬,受益網友無數。托業英語論壇旨在爲中國托業考生提供一個彼此互相交流資訊資訊和經驗心得的自由公共平臺,屬非營利性質;爭議域名是被投訴人依法註冊並在法律保障言論自由的框架下的合理使用,因此對爭議域名享有合法權益。“只要是作爲合理及非商業性使用,被投訴人有合法權益使用爭議域名爲評論網站的域名組成部份”,此處可參考HKIACDCN-0500026案。

(3) 本案爭議域名爲三級域名toeic.com.cn/ toeic.net.cn/toeic.org.cn,而非投訴人投訴書12.3(3)中所提出的四級域名http://www.toeic.com.cn/www.toeic.ne...所周知。

(4) 針對投訴書12.3(2),被投訴人之名稱與業務與投訴人無關恰恰說明當事人之間不存在業務競爭關係故無惡意。

(5) 綜上所述,投訴人投訴書12.3(3)及其附件7不能夠證明在瀏覽器位址欄輸入http://www.toeic.com.cn後即轉向www.adse....項條件。

被投訴人註冊或使用爭議域名不具有惡意

(1) 被投訴人註冊或者受讓域名並不是爲了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轉讓該域名,以獲取不正當利益。因投訴人對此沒有提出反證,故此條成立。

(2) 被投訴人不存在多次將他人享有合法權益的名稱或者標誌註冊爲自己的域名,以阻止他人以域名的形式在互聯網上使用其享有合法權益的名稱或者標誌的情形。《解決辦法》第九條第二款之“他人”涵義爲域名爭議案當事人以外的第三人,投訴人12.4(4)顯然是對此款規定不理解基礎之上的濫用。因投訴人對此沒有提出反證,故此條成立。

(3) 被投訴人不存在註冊或者受讓爭議域名是爲了損害投訴人的聲譽、破壞投訴人正常的業務活動或者混淆與投訴人之間的區別以誤導公衆的情形。

1) 沒有損害投訴人的聲譽。投訴書12.4(2)和12.4(3)是一種妄想,投訴人附件7只能證明其爲www.adse.cn的網頁,卻不能證明其爲www.toeic.com.cn的網頁,故不成立。

2) 未破壞投訴人正常的業務活動。根據投訴人所提供的附件4,其多個含有TOEIC的域名早已先於爭議域名註冊使用,最早的一個toeic.org註冊於1997年8月24日。投訴人TOEIC考試在中國大陸地區的獨家授權代理美國思而文學習系統有限公司早已於2002年11月5日註冊ToeicTest.com.cn作爲其中國官方TOEIC網站使用,其信封亦出現此網址。

3) 未混淆與投訴人之間的區別以誤導公衆。被投訴人爭議域名網頁於頁眉、頁腳醒目處都標有“【提醒】這是一個免費的非營利站點,本站旨在爲廣大中國托業考生提供一個彼此互相交流資訊資訊和經驗心得的自由公共平臺,與ETS及其在華TOEIC代理機構Sylvan之中國官方TOEIC網站ToeicTest.com.cn沒有任何關係。”

(4) 被投訴人註冊或使用爭議域名也不存在其他惡意的情形。投訴書12.4(1)是一種推論,且其推論的依據並未提供相應證據,此亦爲被投訴人提供之證據推翻其所謂世界馳名商標,其也沒有證據能夠證明被投訴人必定明知其種種。因投訴人對此沒有提出反證,故此條成立。

(5) 綜上,被投訴人註冊爭議域名不具有惡意,其行爲不符合《解決辦法》第九條有關“惡意”的情形;投訴人的理由不符合《解決辦法》第八條的第三項條件。爭議域名不應轉移給投訴人。

被投訴人的域名因長期持續使用其網站論壇已具有相當知名度

(1) 由jcbian111於2005年12月28日10時51分發表於http://bbs.toeic.com.cn/標題爲:《[20051211]我的托業感想(430+405=835)》文章第一段提到:“首先要謝謝這個論壇。托業英語論壇是托業校園助學推廣人員建議我來的,我覺得確實是個不錯的網站。給了我很大的幫助!”

(2) 由david chang於2006年2月24日23時23分發表於http://www.43things.com/標題爲:《Learn English》文章最後一段提到:“Forum about TOEIC inChinese (Recommended): http://bbs.toeic.com.cn (中國關於TOEIC的論壇推薦:http://bbs.toeic.com.cn)”

(3) 由bluetoyota於2006年3月26日13時30分發表於http://bbs.toeic.com.cn/標題爲:《[20060326]剛考完,來說點考試的東西(北京)》文章倒數第二段提到:“在我準備托業的日子裏,非常感謝托業英語論壇上非常有用的資料和資訊,以及許許多多熱心前輩們的指點和鼓舞!”

本案存在重大程式瑕疵

(1) 投訴人的投訴書無論從形式還是實質上都違反《程序規則》第十二條第二款、第五款、第七款、第十二款、第十三款規定。根據前述6.1,投訴人投訴書“(二)被投訴人”和“九、文件送達”兩項多處內容有所不確。投訴人投訴書附件1不能證明被投訴人的電郵地址(Registrant Email)爲lzbrbf # 163.com,而只顯示Administrative Email(域名管理人電子郵件位址)爲lzbrbf # 163.com。投訴人並沒有提供本案被投訴人“詳細的聯絡資訊(包括所有的郵政地址、電子郵件地址、聯繫電話和傳真號碼)”。

(2) 被投訴人未能得到本案資訊並及時提出答辯的責任不在被投訴人一方。被投訴人在中心要求域名註冊服務機構創聯萬網國際資訊技術(北京)有限公司和北京新網數碼資訊技術有限公司提供爭議域名註冊人詳細的聯絡資訊的所有郵件中沒有發現根據《註冊細則》第六條和《程序規則》第五條規定而出現的被投訴人的“詳細的聯絡資訊(包括所有的郵政地址、電子郵件地址、聯繫電話和傳真號碼)”。中心因未盡責審查投訴書和確保被投訴人實際收到投訴書,也違反《程序規則》第五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之規定。

(3) 綜合以上,2006年8月7日之前,中心在能夠獲得而未獲得被投訴人詳細的聯絡資訊,未“採取有效措確保被投訴人實際收到投訴書”,亦未向爭議域名持有人發送電子郵件、撥打電話、發送傳真的情況下,其並沒有盡到《程序規則》第五條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三款所要求其窮盡所有手段去確保被投訴人實際收到投訴書之責任,致使被投訴人延誤數月至2006年8月5日才得知本案之存在並未能及時提交答辯,故本案已然構成重大程式瑕疵,形成《程序規則》多處包括第二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和第三十七條所提到的“特殊情形”、“特殊情況”和“特殊理由”。

4. 裁決理由

在處理實質問題前,專家組首先根據本案適用的《解決辦法》及《程序規則》的規定,處理有關被投訴人指摘的程序問題。《程序規則》第一條開宗明義規定,為了保證域名爭議解決程序的公正性、方便性及快捷性,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制定了《程序規則》。《程序規則》第三十一條規定:在爭議處理過程中,專家組應平等地對待雙方當事人,給予當事人雙方平等的陳述事實、說明理由及提供證據的機會。專家組應確保爭議解決程序快速進行。應當事人請求,專家組有權決定在特殊情況下延長本規則所確定的期限。《程序規則》第三十二條規定:除投訴書與答辯書外,專家組有權要求任何一方當事人就案件提交進一步的說明及有關證據材料。但是,《程序規則》並未給予任何一方當事人請求延長《程序規則》所規定的期限或提交其他陳述或文件的權利,因此,專家組只有在特殊情況下,才會延長《程序規則》所規定的期限,或准許當事人提交進一步說明或有關證據材料,以確保爭議解決程序快速進行。本案專家組已於2006年8月24日同意延長期限,接受被投訴人的答辯書,使被投訴人享有平等參與本案程序及陳述事實、說明理由及提供證據的機會,因此被投訴人主張的本案重大程序瑕疵並不存在。投訴人於2006年9月21日請求進一步提出答辯,對本案根據《解決辦法》應考慮和要解決的問題沒有幫助,不存在特殊情況需要被投訴人提交進一步的說明或有關證據材料,因此專家組不接受被投訴人請求提交進一步答辯。

《解決辦法》第二條規定,本辦法適用於因互聯網絡域名的註冊或者使用而引發的爭議。《程序規則》第三條第(五)款定義被投訴人為被投訴的域名持有人。本案經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於2006年8月7日以電子郵件回覆中心,確認本案爭議域名的註冊人組織為青島華潤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因此青島華潤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為本案被投訴人應屬正確,雙方對此亦無爭執。

《解決辦法》第七條規定,投訴人和被投訴人應當對各自的主張承擔舉證責任。《程序規則》第三十一條規定,專家組應當根據《程序規則》,以其認為適當的方式進行案件程序,基於投訴人和被投訴人投訴書和答辯書中各自的主張、所涉及的事實及提交的證據,依據《解決辦法》以及可予適用的法律規則對域名爭議作出裁決。

《解決辦法》第八條規定,符合下列條件的投訴應當得到支持:

(一)被投訴的域名與投訴人享有民事權益的名稱或者標誌相同,或具有足以導致混淆的近似性;
(二)被投訴的域名持有人對域名或者其主要部分不享有合法權益;
(三)被投訴的域名持有人對域名的註冊或者使用具有惡意。

根據投訴人提交的投訴書、被投訴人提交的答辯書、以及所附的證據材料,本案專家組意見如下:

關於爭議域名與投訴人享有民事權益的名稱或者標誌相同,或者具有足以導致混淆的近似性

投訴人爲1947年在美國註冊成立的非營利機構。“TOEIC”爲“Test of English forInternational Communication”(國際交流英語測試)的簡稱。投訴人在世界各地,申請或取得多個“TOEIC”商標註冊,在中國,投訴人在1994年就取得第一個“TOEIC”商標註冊。同時,投訴人亦擁有多個包含“TOEIC”商標的國際一般頂級域名及國家級域名,包括“toeic.com”、“toeic.org”、“toeic.net”及“toeic.us”等。因此投訴人對於“TOEIC”標誌享有民事權益。

投訴人的商標或其他標誌是否馳名,雖然不是《解決辦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的要件,但是馳名度的高低,對於是否造成混淆的判斷,則有影響。通常具有愈高馳名度的商標,他人使用相同或近似的域名,愈容易產生混淆。

投訴人主張,其自1979年起開發TOEIC考試,迄今TOEIC考試已成爲全球許多用作評估待聘用或現有員工英語能力的認可標準,被衆多的公司及不同行業(包括大小企業、跨國公司、政府機構等)所採用、承認和肯定。投訴人針對TOEIC考試,也設計了多種備考工具及課程,提供TOEIC考試的信息及備考測試,並在全球各地包括其TOEIC官方網頁發售。投訴人並在其官方網頁“http://www.toeic.org”爲TOEIC考生提供有關考試的...繫起來。

專家組審酌投訴人及被投訴人的說明及證據,確認“TOEIC”商標為投訴人的馳名商標,因此被投訴人以投訴人堪稱知名的商標作為域名,相較於使用不具馳名度的商標作為域名,更容易使人產生混淆。

本案爭議域名http://www.toeic.com.cn、www.toeic.ne...的要件。

關於被投訴人對域名或者其主要部分不享有合法權益

《解決辦法》第十條規定,被投訴人在接到爭議解決機構送達的投訴書之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表明其對該域名享有合法權益:

(一)被投訴人在提供商品或服務的過程中已善意地使用該域名或與該域名相對應的名稱;
(二)被投訴人雖未獲得商品商標或有關服務商標,但所持有的域名已經獲得一定的知名度;
(三)被投訴人合理地使用或非商業性地合法使用該域名,不存在為獲取商業利益而誤導消費者的意圖。

被投訴人的名稱為青島華潤青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依據被投訴人提供的營業執照影本,其經營範圍是批發、零售;五金交電、化工商品、橡膠製品、裝飾材料、日用百貨、辦公自動化設備、汽車零件、潤滑油、鋼材、木材、家用電器;勞務服務;工業設備修理;零售、汽油、柴油、媒油、普通貨運;以及危險貨物運輸。被投訴人的名稱及業務與爭議域名並無任何關聯,被投訴人亦未證明其以“TOEIC”取得商標或取得授權,投訴人則說明,其並未授權被投訴人使用該商標。

被投訴人雖說明,“TOEIC”由“TO”和“TOEIC”兩部分組成,在英語裏“TO”可解釋爲漢語的“到”,而“EIC”則爲“Education Information Center”(教育資訊中心)的簡稱,“到教育資訊中心”即爲“TOEIC”的中文意譯;因發音相近,被投訴人又由“TOEIC”之意譯引申爲中文音譯“托業”:良好的教育意將帶來良好的工作,良好的工作意味著美好的事業,到教育資訊中心來就意味著托起你明天美好的事業。惟上述說明,亦與被投訴人的名稱及業務毫無關聯。故被投訴人並未證明其在提供商品或服務的過程中已善意使用爭議域名或與該等域名相對應的名稱。

專家組嘗試分別登入http://www.toeic.com.cn、www.toeic.ne...議域名。

依被投訴人提出的說明及證據,專家組尚難認定被投訴人對於爭議域名享有合法權益。故本案符合《解決辦法》第八條第二項規定。

關於被投訴人對域名的註冊或者使用具有惡意

《解決辦法》第九條規定,被投訴的域名持有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行爲構成惡
意註冊或者使用域名:

(一)註冊或者受讓域名是爲了出售、出租或者以下其他方式轉讓該域名,以獲取不正當利益;
(二)多次將他人享有合法權益的名稱或者標誌註冊爲自己域名,以阻止他人以域名的形式在互聯網上使用其享有合法權益的名稱或者標誌;
(三)註冊或者受讓域名是爲了損害投訴人的聲譽,破壞投訴人正常的業務活動,或者混淆與投訴人之間的區別,誤導公衆;
(四)其他惡意的情形。

投訴人主張,“TOEIC”商標早已由投訴人在1994年在中國取得商標註冊,並已在世界各地取得商標註冊。“TOEIC”商標在中國及世界各地均享有極高的聲譽,是投訴人在世界各地均甚知名的商標。在國際知識產權組織的多個域名爭議案件,包括的第D2000-0087號Educational Testing Service v. Netkorea Co., 及第DBIZ2002-00106號Educational Testing Service v. Rgnames的裁定書中,專家組均確認投訴人的“TOEIC”商標享有極高的聲譽。本案專家組審酌投訴人及被投訴人的說明及證據,亦確認“TOEIC”商標為投訴人的馳名商標。因此被投訴人在2004年4月4日及13日間註冊爭議域名時,必定已經知悉投訴人的“TOEIC”商標及其業務。被投訴人在知悉投訴人“TOEIC”商標的情況下,仍註冊爭議域名,將與投訴人的馳名商標與標誌所標彰的商品及服務品質及投訴人的信譽,產生不當的攀附效果,顯見其混淆投訴人商標的意圖,符合《解決辦法》第九條第三項規定的惡意情形。

依據被投訴人的說明,“TOEIC”由“TO”和“EIC”(Education InformationCenter,即教育資訊中心)的簡稱,“到教育資訊中心”即爲“TOEIC”的中文意譯;因發音相近,被投訴人又由“TOEIC”之意譯引申爲中文音譯“托業”。被投訴人註冊爭議域名對應托業英語論壇bbs.toeic.com.cn /bbs.toeic.net.cn /bbs.toeic.org.cn,托業英語論壇旨在爲中國托業考生提供一個彼此互相交流資訊資訊和經驗心得的自由公共平臺。投訴人爭議域名網頁於頁眉、頁腳醒目處都標有“【提醒】這是一個免費的非營利站點,本站旨在爲廣大中國托業考生提供一個彼此互相交流資訊資訊和經驗心得的自由公共平臺,與ETS及其在華TOEIC代理機構Sylvan之中國官方TOEIC網站ToeicTest.com.cn沒有任何關係。”上述說明,可認為被投訴人對於投訴人的商標及業務,具有相當熟悉度,其以投訴人商標近似的文字作為爭議域名,足以讓人有攀附投訴人商譽的合理懷疑。在實務上,一般網路使用者於不知特定域名的情況下,通常會以特定組織的名稱或商標,來猜測可能的域名,以便進入該組織的網站。被投訴人雖主張,爭議域名網頁於頁眉、頁腳醒目處都標有“【提醒】這是一個免費的非營利站點,本站旨在爲廣大中國托業考生提供一個彼此互相交流資訊資訊和經驗心得的自由公共平臺,與ETS及其在華TOEIC代理機構Sylvan之中國官方TOEIC網站ToeicTest.com.cn沒有任何關係。”但上述資訊,不能解決被投訴人以投訴人的商標與業務標誌註冊爭議域名,產生誤導網路使用者瀏覽被投訴人網站或連接至其他網站的情形。在此情況下,專家組認為本案符合《解決辦法》第九條第三項規定的惡意情形。

由於域名的註冊及使用具有一定的獨占性,在被投訴人已先註冊取得使用爭議域名的權利下,投訴人自無法使用。被投訴人於註冊本案三個爭議域名後,並未在網站上提供內容,只是單純連接到其他網站。足證被投訴人多次將投訴人享有合法權益的商標及業務標置註冊為其域名,係為了阻止投訴人註冊及使用爭議域名,故專家組認為本案符合《解決辦法》第九條第二項的惡意情形。

5. 裁決結果

綜上,專家組認爲:(1)爭議域名http://www.toeic.com.cn、www.toeic.ne...投訴人。

獨任專家:李念祖
裁決日期:2006 年10 月11 日於台北

H43857
DN01
005691325
回覆時引用此篇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