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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舊 2004-01-05, 11:43 PM
whosee
游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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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哈啦";p=&quot 查看文章
可是這個案子本質是上申訴人獲勝,只是因為他們請求的方法是從要求「轉移這個網址」(因為idv.tw的網址無法移轉給法人,而當初提出申訴的是一家法人)改成「取消這個網址」被拒絕才被駁回的。

引用:
本件屬私法爭議,依民事訴訟所採行之「辯論主義」,凡當事人未聲明之事項,法院不得加以審判,於本件爭議亦有適用餘地,準此,專家無法變更申訴人請求救濟方法,另為「取消已註冊之網域名稱」之決定。
換言之...
如果這個官司再打一次...
用「取消已註冊之網域名稱」...
申訴人就必然獲勝...

呵呵...
又要四萬元...
一共八萬元...
(恐怕創下.idv.tw的最高價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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