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05-04, 02:51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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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階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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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冊日期: 2002-10-01
文章: 2,7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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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作者: Taipei101";p="
比較莫名其妙的是第三項第二款「乙方於取得前開網域名稱之移轉登記後,同意拋棄對甲方先前主張之民、刑事訴訟權利。」
原來國際通商的大律師都是這樣搞的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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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項第一款「......甲方於移轉網域名稱時, 應負責自行移除該網頁上之所有文字.圖片等內容。
這句話也很莫名其妙...似乎不懂網域名稱操作要領
租一個 http://ww.taipei101.com 給他們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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