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單個文章
  #24  
舊 2004-05-04, 02:51 PM
cool 的頭像
cool cool 目前離線
進階會員
 
註冊日期: 2002-10-01
文章: 2,763
預設

引用:
作者: Taipei101";p=&quot 查看文章
比較莫名其妙的是第三項第二款「乙方於取得前開網域名稱之移轉登記後,同意拋棄對甲方先前主張之民、刑事訴訟權利。」

原來國際通商的大律師都是這樣搞的呀
第三項第一款「......甲方於移轉網域名稱時,應負責自行移除該網頁上之所有文字.圖片等內容。

這句話也很莫名其妙...似乎不懂網域名稱操作要領

租一個http://ww.taipei101.com 給他們好了!
回覆時引用此篇文章